关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4-11
人事天地 2016年1期
关键词: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规定精神,2015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79号),全文如下:
一、关于参保单位和人员范围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人员范围包括:
(一)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已进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并明确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对于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别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