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6-04-11
人事天地 2016年1期
关键词:事业单位
2015年11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对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相关意见。节选如下:
一、改革范围和对象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对象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明确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事业单位分类类型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身份的确认,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确认。对于尚未明确分类类型的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及已明确单位分类类型但工作人员编制尚未明确的,待机构编制部门明确后再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已明确为编制外的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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