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实践与思考
2016-04-05文彬
森林防火 2016年4期
文彬
(云南省林业厅,云南 昆明 650224)
云南省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实践与思考
文彬
(云南省林业厅,云南 昆明 650224)
1 云南省贯彻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情况
落实森林防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以下简称“行政首长负责制”)一直是我省森林防火工作核心和最主要抓手,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建立了完善的以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森林防火责任体系和预防、扑救、保障三大机制,有力促进了森林防火工作的开展。
1.1 将行政首长负责制写入地方性法规
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其中第4条对行政首长负责制进行了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的森林防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将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写进云南省地方性法规,为督促各级政府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开展森林防火工作提供了制度性的根本保障。
1.2 政府间层层签订责任状开展检查考核
从1996年起,省政府与16个州市政府每5年签订一次《云南省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突出政府应该完成的林火控制、责任落实、资金保障、工作措施、队伍建设、应急处置6个大项的工作目标和考核内容,并按年度对各州市人民政府进行量化检查考核,州(市)、县(市、区)、乡(镇)政府也层层签订了《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实行绩效管理,严格考评,兑现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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