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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情况及建议

2016-04-05孙平岩

森林防火 2016年4期

孙平岩

(吉林省森林防火预警监测指挥中心,吉林 长春 130031)

吉林省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情况及建议

孙平岩

(吉林省森林防火预警监测指挥中心,吉林 长春 130031)

1 对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内涵和标准的理解

2009年,国务院在修订实施《森林防火条例》中,明确提出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此前的提法是各级领导负责制和“五长”负责制,比较宽泛。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之前,吉林省在落实森林防火责任方面实行“七长”负责制。即:省长、市长、县长、乡长、村长、林业局局长、林场场长,这“七长”为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这其中既有政府行政首长,也有村组织负责人,还有部门领导和单位负责人。无论是“各级领导负责制”还是“五长”负责制和“七长”负责制,在明确森林防火责任方面,都不够科学、不够准确。而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森林防火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上的创新,是落实森林防火责任的管理体系,不是单独指的行政首长一个人的职责。首先,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给了森林防火责任一个准确的定位,第一责任人就是省、市、县、乡四级政府的“一把手”,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总责,责任十分明确。其次,行政首长负责制是融入政府行政管理体系当中的,不是一个独立的管理模式,是各级行政首长履职尽责的内容之一,而且是作为重点履职内容加以明确。第三,行政首长负责制是一个完整的森林防火管理体系。纵向形成层级管理,而且,每一个管理层级内部,还自成体系,从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到政府分管领导,再到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形成完整的层级管理链条和森林防火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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