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设区的市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立法规制
2016-04-05石东洋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石东洋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山东 聊城 252000)
论设区的市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立法规制
石东洋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山东 聊城 252000)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随着车辆逐年增加,交通事故绝对数量上升,超标电动车危害交通安全,三轮车、四轮车非法客运,交通“出行难”、“停车难”等问题,严重制约经济社会有序健康发展。新修订的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以法规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刻不容缓,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规制作出制度性安排非常必要。
道路交通安全;地方立法;法律规制;理论探讨
新修改的立法法第72条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1]。道路交通安全立法应以人的生命安全为最高关怀,以人为本[2]、安全至上应成为立法基本方向,注重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一、当前设区市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
(一)道路交通事故逐年增多
近年来,某市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加快,截至2016年6月已突破100余万辆,驾驶员突破124万人,车辆和驾驶人的增加导致事故绝对数量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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