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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鼓励中小企业产业集群财税政策对我国的借鉴

2016-04-03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2期
关键词:财税政策产业集群中小企业

张 维 今

(沈阳大学 国际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44)



国外鼓励中小企业产业集群财税政策对我国的借鉴

张 维 今

(沈阳大学 国际学院, 辽宁 沈阳110044)

摘要:分析和借鉴国外促进中小企业产业集群财税政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为我国财税政策的改进和完善提出合理的建议,制定出适合我国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的财税政策,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扶持和服务体系,进而促进其健康发展。

关键词:中小企业; 产业集群; 财税政策

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吸纳就业、技术创新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研究发现,中小企业的发展进程并不始终落后于大企业,它们可以从产业集群的优势中获益。产业集群使大量联系密切的中小企业和相关机构在空间上集聚,通过高效的资源配置,不断提升集群内企业的竞争力,进而促进整个产业乃至整个区域经济的发展。

一、 国外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的财税政策

1. 国外高新技术中小企业产业集群财税政策

(1) 美国硅谷中小企业产业集群财税政策。美国硅谷虽然有惠普、英特尔、网景、苹果等大公司,但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形成了高新技术产业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美国政府积极的财税政策是促进其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政府采取政府采购制度。在硅谷的产生阶段,美国国防部的军事订货为半导体产业提供了发展的动力。在成长和成熟阶段,政府还颁布《采购美国产品法》《美国小企业法》等法律,其中《采购美国产品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部门要优先购买或使用本国产品和劳务。在竞标中,如果本国供应商的报价不超过外国供应商的6%,将优先选择本国供应商;如果本国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则报价不超过12%就必须优先考虑。《美国小企业法》明确规定,预期不超过10 000美元,属于小额购买的政府采购合同必须留给中小企业,其中高新技术采购优先考虑硅谷产业集群,除非无法得到满足所购产品的质量和交货期的、有竞争性的、两家或两家以上中小企业的报价。

政府实施积极的财政补贴。在集群的形成阶段,政府制定了中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1987—1993年间,财政拨款大约25亿美元。政府还加大对硅谷产业园区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良好的配套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完善的一条龙服务。随后的发展阶段里,政府始终保持着对中小企业研发符合国家科技发展项目的财政资金补助,这些政策有效地鼓励了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使硅谷一直保持着强大的竞争力。

在集群产生初期采取税收减免的方式鼓励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的发展。雇员人数小于25人的中小企业实现的利润,既可选取一般的公司所得税法纳税,也可选择“合伙企业”的缴纳办法使利润并入股东收入,然后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了重复纳税;按超额累进制对来自国内外的收入征税,税率区间为15%~35%。年收入在5万美元以下的中小企业,享受15%的低税率;对于新兴的中小企业,地方政府根据企业的规模和纳税额度按5%或15%减免地方税;中小企业购置的新设备,如果规定的使用年限为5年以上,可以用其购买价格10%抵扣当年的应付税款。

为产业集群内高新技术产业中小企业制定了特殊的优惠政策。科技税收优惠:将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资本收益税减半,按14%征收。利用税收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科研活动:美国税法规定,如果中小企业用于科研创新活动的费用比以往年份有增加,可获得增加额20%的退税。

政府鼓励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发展的另一税收政策是设备折旧优惠,即允许中小企业在一定范围内加速折旧。通过对设备折旧年限的缩短来提高折旧率,加快折旧的速度,以折旧费用抵减应纳税额。这一举措既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又可以促进其设备的更新。例如:美国政府规定,对试验研究目的的机械设备,折旧年限缩短为3年,生产用设备折旧年限缩减为5年。

(2) 印度班加罗尔软件中小企业集群财税政策。为了打造电子工业中心,印度政府积极鼓励软件业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走出去”(出国留学、国外办厂、办研究所)与“放进来”(国外直接投资、合资办企业) 的政策,直接促进了印度软件产业的合资、合作与各种联盟[1]。截至2001年底,班加罗尔的高科技企业已经达到4 500多家,尽管绝大多数企业为中小企业,但其中也不乏很多世界500强企业,如英特尔、微软、IBM等。该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发展迅猛,计算机软件出口从1992年的150万美元发展到2004年的42亿美元,十几年间增加了200多倍。班加罗尔软件业中小企业集群在规模上、质量上堪称世界一流,成为推动印度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

印度政府的财税政策支持是促进其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在集群的产生时期,政府就将其列为第十个五年规划中,财政拨款67.5亿卢比用于对集群内基础设施的升级改造。除了班加罗尔的产业集群,国内还有约20个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得到该项资金的扶持。随着集群的不断成长,为帮助中小企业产业集群融资,政府投资建立小企业开发银行,同时加强国家银行与中小企业的合作。1998年,政府又提供了10亿卢比建立金融风险基金,并鼓励银行以低利率支持软件业贷款。在集群日趋成熟后,政府投资建设配套设施,如在市郊建设“电子城”资助印度科学院入驻、在Whitefield建立信息技术园区等。配套设施或机构为产业集群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在税收方面,印度在其产生期就制定了《软件技术园区(SPT)计划》。计划规定:让进入产业集群的软件企业10年内享免税政策;集群中的企业计算机与相关硬件进口可全部免税;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的研发费用可部分抵减所得税。印度政府在随后颁布的《科研开发税条例》中又规定,将研发税的40%用于补贴风险基金,同时投资收益可全部免税,税收的减免力度更大。

2. 传统工业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的财税政策

(1) 意大利纺织业中小企业集群的财税政策。意大利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众多,且以轻工业为主,这与我国南方很多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的特点相似。早在2001年,意大利各地区就分布着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随着这些集群的不断发展,出现了地域同业集群。政府为集群内企业自主创新,尤其是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提供十分优惠财税政策,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扶持。

在集群产生期,政府对集群发展所需的基础设施给予财政补贴和拨款,集群中的企业可以获得低廉的土地、厂房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同时,政府通过财政补贴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人口,在1996年制定的政策中,用于该项补贴的财政专款每年就达5万亿里拉。随后,政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自主创新等问题,帮助中小企业筹集创新基金,设立“技术创新特别滚动基金”扶持中小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更新生产流程。创业资金的50%由政府无偿资助,其余部分还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为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企业或组织还可以获得国家给予的补贴。对于较落后地区或处在衰退期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政府还将予以特别优惠,大多为直接补贴形式。

意大利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的产生时间较早,为促进集群发展升级,避免集群衰退,政府大力支持集群内企业的技术创新、科研等活动。在集群发展期提出的317/91号法律规定中指出,在这一时期的创新投资,政府可以根据企业规模提供投资额20%或25%的税收优惠(除增值税)。雇员在100人以下的企业适用25%税收优惠,雇员在101~200人的企业适用20%税收优惠。如果集群企业将购买的劳务用于提高生产效率、引进先进技术或寻找利基市场,也可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雇员100人以下企业可50%减免,雇员101~200人企业可40%减免。随后,政府又在1997年出台相关政策,国家将根据企业在创新和科研方面的花费,按照一定比例抵扣企业的应缴税款,根据企业规模给予力度不同的支持。

(2) 日本东大阪市制造业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的财税政策。中小企业的集群发展是日本企业发展的一大特色。日本政府为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自主创新,建立了一个中小企业协作组织 “园地协同组合”,将分散的中小企业组织到一起,移至市郊指定地区,建设生产和生活配套设施,促使中小企业的结构改善、技术水平提高,同时也有助于防止污染、解决交通困难等问题。这一举措解决了单一中小企业规模小、资金短缺等问题,通过各个中小企业的联合协作,共同进行对各方有利的技术创新活动,从而提高了单一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与效率[2]。

东大阪市毗邻关西经济圈的中心大阪市,交通便利,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东大阪市的制造业历史悠久,产业结构较复杂,拥有众多制造业企业产业集群。根据该市统计年鉴,总结各类产业集群的比例。然而这些企业中90%以上是人数不足20人的小企业,是典型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但是这里的小企业却具有较强的自立倾向,在东大阪地区,31.6%的企业都拥有自主研发品牌,而这一比例在日本另一个中小企业聚集区——大田为18.2%。

自集群产生以来,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短缺问题,政府设置了专门机构向其提供贷款。随后,财政又出资建立“国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等金融机构,向集群内中小企业提供利率较低(通常比银行低3%左右)的中长期贷款。其中“国民金融公库”主要对中小企业提供小额的资金贷款,而“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则为中小企业提供设备所需资金贷款。为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政府还建立中小企业的信用保证制度,出资建立“信用担保协会”以及“信用保险公库”。当企业在担保协会提供的担保下获得贷款后,“保险公库”会对贷款额度进行再担保。当中小企业无法偿还贷款时,担保协会就可以从信用保险公库中取得贷款总额70%~80%的保险金,用来帮助中小企业偿还。这种两级信用制度极大地促进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使集群中的中小企业的资金情况得到改善。在成熟的产业集群模式形成之后,东大阪市还根据其自身特点,重点支援那些发展困难的产业集群,而不是只针对个别企业的扶持,使政策的获益对象范围扩大,保证了产业集群的总体成长性。

对集群内小企业征收低税率法人税,比普通税率低8%;为提高机械设备的使用效率,对集群内中小企业共用的设备3年内固定资产税减半;为鼓励中小企业集群化,如果中小企业组成各种集群或组织,将按27%的优惠税率纳税。同时,为了在产业集群的成熟期促进设备的现代化改造,中小企业实行特殊折旧政策,设备使用首年可计提30%折旧,或免缴7%的所得税。

二、 国外中小企业产业集群财税政策对我国的借鉴

1. 财政扶持的形式多样化

通过对其他国家政府对中小企业产业集群财政政策的分析和借鉴,结合我国实际,政府首先要重视目前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对其提供有针对性的扶持。合理引导中小企业形成产业集群,进而改变对单个中小企业“点对点”的扶持,形成面向共性需求的“面对面”扶持,提高政策效率。改变目前财政支持只是维持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生存的“输血式”补助。从产业集群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时期入手,给予其真正所需的资助。

2. 加强针对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的财政补贴

在集群产生期,加大对产业集群基础设施、配套设施的财政投入,为企业进入集群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随着大量中小企业的进入,产业集群进入成长期,此时应对集群内的中小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财政补贴,以这种方式稳定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同时吸引更多的中小企业加入到产业集群发展,推动产业集群的升级。当产业集群进入成熟期,政府可以加强对产业共性技术的财政支持,进而提升整体创新能力。共性技术对产业集群中企业的研发、生产等活动有着深刻的影响,它拥有非常明显的公共品性质,但是研发风险高,成功后的模仿成本却很低,单一中小企业没有足够力量研发,而社会资本前期也不敢进入,如果由市场提供,则成本较高,且缺乏规模效率。政府应建设可对集群产业的共性技术直接供给的独立研发机构,以解决中小企业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政府还可设立科研项目,为科研机构、高校提供财政专项基金,鼓励其支持产业集群研发活动。政府还应对进入衰退期的产业集群的产业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的横向或纵向一体化进行补贴,促进集群产业集群的振兴[3]。

3. 促进集群内中小企业融资

在集群的产生和成长阶段,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政府应加大对其融资的扶持,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的信用保证制度,由政府进行担保使其可以顺利从银行获得贷款。建立类似日本“保险公库”的财政基金,对贷款额度进行再担保,当中小企业无法偿还时,基金可以帮助偿还一定比重的贷款。在其成熟期,多数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下降,同时拥有较稳定的销售收入,此时可以适当调整政策,改为对向产业集群中小企业提供低利率贷款的银行给予一定的补贴,并针对其对产业集群的贡献调整补贴额度,促进金融机构对整个产业集群的支持。这些政策将作用于资金要素,解决集群内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

4. 以政府采购方式扶持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合理借鉴美国的经验,在产业集群的产生和成长期给予重点支持。对于小额的政府采购合同必须留给中小企业,除非其无法满足条件。使更多的中小企业有机会参与政府采购。确保政府采购预算中对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的比例,鼓励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的发展。对不同规模、发展不同阶段企业在采购价格上区别对待,给予产业集群中的中小企业更多的利润空间。对某种产业类型的地方性政府采购,应优先考虑当地产业集群内的中小企业。确保采购信息的透明度,及时公开信息,以便中小企业的加入。政府采购通过对市场要素的作用,使集群内中小企业拥有稳定的市场,保证一定的销售收入。

三、 促进我国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发展的税收政策

从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和现行税收政策来看,面向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的税收政策应该注意以下几点:①遵循公平原则,并在市场经济原则的基础上,为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提供税收优惠。②合理借鉴国外政府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相关税收法律。③建立健全法律监管体系,确保各种政策发挥实效。④地方政府应根据所在地区产业集群的基本特征,充分且有针对性的利用中央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地方性优惠政策,以鼓励当地特色产业集群。

1. 完善对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的税收减免

(1) 税收优惠方式的优化。目前我国对中小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主要是以所得税为主的直接税收优惠,即对收入的税收减免。这种方式虽然操作简单,但是政策的门槛较高。因为税收的事后优惠对象大多是已成功完成初期建设及产品研发,并利用其成果盈利的中小企业,大多数集群中的中小企业难以达到条件,而且对于研发失败的企业来说,无法获得有效的补助。研究发现,我国现行激励自主创新的100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中,直接优惠的政策占约60%,间接优惠的政策占约40%[4]。

应调整税收减免方式,实现税收的直接与间接优惠结合。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在形成期需要大量资金购买设备,产业集群的创新也一定程度上依赖于高科技设备,对产业集群所需共性技术设备进口的免税或减税可以让更多中小企业有能力购买国外先进设备,对提升整个产业集群的创新产生推动。在产业集群进入成熟期后,可适当提高税率,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

(2) 选择不同税收激励策略。政府在选择税收优惠方案时,应结合实际情况,以解决集群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现实问题为原则,分析不同类型企业、不同环节的差异化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例如,在不同规模的中小企业中,政府可以设定一个税收减免区间,对集群中规模较小的企业实行较高比率的税收减免。在不同发展阶段中,根据产业集群创新科研活动日常支出以及资本支出的增加情况,选用基于总量的税收减免,或基于增量的税收减免。通过对不同情况的匹配性政策,可以更有针对性的对产业集群中的企业提供税收减免,同时也提高了政策效率。

(3) 重点对科研活动提供税收减免。对于集群内的中小企业,创新与研发过程是最需要支持的环节。在这两个阶段,企业投入多,风险高,而且尚未产生利益,需要足够资金保证创新的进行。对于整个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来说,科研能力是决定产业集群发展前景的重要因素,是其能否发挥优势的重要保障。各国家都对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的科研、创新活动提供特殊的税收减免。相比其他国家,我国在这一方面对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的支持政策较少,支持力度还不明显。政府可以适当加大对有利于产业升级和发展的研发项目所产生的费用的税收抵免,尤其是在产业集群的产生初期,或对创新成果实行较低税率征税,以鼓励中小企业创新带动整个集群创新。税收优惠将对集群内中小企业的创新要素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和整个产业集群的自主创新水平的提高。

(4) 加强政策的针对性。目前我国的税收减免主要还是针对中小企业或产业集群的,对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的税收减免较少,因此应加大对这方面的支持。例如,在集群产生期,对进入产业集群发展的中小企业提供减免力度大于普通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对为集群中中小企业提供帮助的大型企业提供适当减免等。在成长期之后,随着一些辅助机构的进入,对这些机构的税收减免也很重要。因为很多辅助机构为集群内中小企业培养人才、提供智力支持,另一些则加快创新成果的转化、传播,这些机构都对产业集群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为集群企业提供创新支持的机构,例如培训学校、科研院所给予减征营业税或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以鼓励它们更好的为中小企业产业集群服务。因此,税收优惠还可以作用于市场因素,使集群内中小企业获得比集群外中小企业更多的竞争优势。

2. 通过加速折旧鼓励中小企业创新

2014年,考虑到资产价值这一因素,我国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做出了调整[5]。但相比日本,政策对企业规模这一因素,尤其是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加速折旧的政策较少,而这种产业集群往往更需要税收的支持,可对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实行特别折旧。在集群产生期对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用于研发、创新的设备采用比其他企业更高的折旧率,这对资金短缺,创新实力不足的中小企业会产生很大帮助。如果企业在资产使用年限初期计提较多折旧,可抵扣的成本和费用就会相应增加,企业的应缴税额也就会减少。长期来看企业的总体利润和税负不会变化,但可使中小企业缓缴税款。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初期中小企业资金的充足,同时考虑到资金的时间成本,中小企业可以利用节省的资金在集群内再投资,促进整个集群的发展。通过加速折旧政策作用于资金因素,使集群内中小企业初期可以获得较充足的资金,有利于其更快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春香,李一涛. 借鉴国际经验,提升浙江民营企业集群竞争力[J]. 未来与发展, 2010(5):106.

[2] 李春磊. 当代意大利和日本中小企业创新集群的比较[J]. 企业研究, 2013(2):4-5.

[3] 刘春阳. 政府采购如何扶持中小微型企业:浅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J]. 招标采购管理, 2012(2):18.

[4] 刘闲月,孙锐,赵大丽. 激励集群企业创新的财税政策研究[J]. 科技管理研究, 2014,34(22).

[5] 荣树新.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解读与思考[J]. 财会月刊, 2015(1):94-95.

【责任编辑孙立】

Reference of Foreign Financial and Tax Policy to Encourage SME Industrial Cluster in China

ZhangWeijin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Shenyang University, Shenyang 110044, China)

Abstract: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foreign countries to promote SME cluster fiscal policy is analyzed and referenced. Combined with China’s reality, reasonable proposals are put forward for the improvement of fiscal policy to develop the proper fiscal policy for industrial cluster of SMEs, to improve the support and service system of SME cluster in China, thus contributing to their healthy development.

Key words: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industrial cluster; financial and tax policy

中图分类号:F 27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5464(2016)02-0167-05

作者简介:张维今(1978-),女,辽宁抚顺人,沈阳大学讲师。

基金项目:辽宁省财政厅科研基金项目(14B019)。

收稿日期:201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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