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定位的再认识
2016-03-31李劲
行政与法 2016年3期
摘 要: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我国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这就使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定位从支持起诉转变为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厘清诉权顺位、诉权范围以及程序限制等相关问题。同时,应当从加强能力建设、健全程序规范和建立监督机制等方面切实保障检察机关有效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关 键 词: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提起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03-0090-06
收稿日期:2015-12-30
作者简介:李劲(1963—),女,辽宁葫芦岛人,渤海大学经法学院法学教授,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构建与司法运行机制创新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BFX118。
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应当如何定位,一直以来都是理论探讨以及司法实践的热点问题。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此《决定》的出台使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定位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从支持起诉转变为提起诉讼,其目的就在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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