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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决策失误界定分析

2016-03-31王楠顾建亚

行政与法 2016年3期
关键词:环境

王楠 顾建亚

摘 要:目前,我国正从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责任政府要求政府在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主动就自己的行为向人民负责;政府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环境行政决策是政府行为,因而对环境行政决策失误的认定是追究政府责任的基础。本文从环境行政决策失误的内涵入手,认为对环境行政决策失误的界定既要依据法律和社会评价这一复合型标准,还要充分考虑决策的实质标准和程序标准是否恰当,这样,才能保证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公正与公平。

关 键 词:环境行政决策;责任政府;社会评价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03-0076-08

收稿日期:2015-12-30

作者简介:王楠(1978—),女,黑龙江双鸭山人,浙江科技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环境法、经济法;顾建亚(1971—),女,浙江慈溪人, 浙江科技学院社科部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浙江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法律有效实施中的权力决策及机制研究——基于环境法的规范分析”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4C35080。

2015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与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相比,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不仅加大了对企业的惩罚力度,也对地方政府实行问责机制。如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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