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困境及对策建议
2016-03-31黎治潭
行政与法 2016年3期
摘 要:在我国严峻的反腐形势下,建立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对推进制度反腐具有深远意义。然而由于法律制度缺位、公职人员存在抵触情绪、相关制度不健全等因素,使得该项制度的建立进展缓慢。为稳步推进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建立,可以从人大立法、树立公职人员正确权力观和完善相关制度等方面着手。
关 键 词: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制度反腐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03-0084-06
收稿日期:2015-09-30
作者简介:黎治潭(1986—),女,海南乐东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干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①起源于瑞典,是一项世界公认的反腐利器,被称为“阳光法案”。面对当前我国严峻的反腐形势和反腐高压态势,将公职人员的财产予以公开不仅是制度反腐的现实需要,更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建立和完善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将为我国反腐倡廉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
一、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基本
内涵及必要性
(一)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基本内涵
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国家公职人员②依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有关机关如实报告自己和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接受有关机关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的法律制度。[1]财产公开,意在强调公职人员财产不仅要如实向组织进行申报,还必须接受有关机关和社会的监督。目前,我国财产公开的主体是以各级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主,包括县(处)级领导干部,其他级别的领导干部只需进行申报备案,不强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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