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投毒案罪犯林森浩被执行死刑
2016-03-31王晓飞
蓝盾 2016年2期
王晓飞

备受社会关注的“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罪犯林森浩被依法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如何审查及判断该案案情?核准林森浩死刑的理由是什么?是否考虑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就公众关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一一做出解答。
案件始末
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以取物为借口,从他人处借得钥匙后,进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11号楼204影像医学实验室,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医学动物实验后存放的、内装有剩余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当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携带上述物品回到421室,将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入饮水机内。
4月1日9时许,黄洋从饮水机接水饮用后,出现呕吐等症状,当日中午到中山医院就诊。
4月2日下午,黄洋再次到中山医院就诊,经检验发现肝功能受损,遂留院观察。
4月3日下午,黄洋病情趋重,转至该院重症监护室救治。林森浩在此后直至11日,包括在接受警方调查询问时,始终未说出实情。
4月12日零时许, 公安机关确定林森浩有作案嫌疑并对其传唤后,林森浩才如实供述了其向421室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的事实。
4月16日,黄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洋系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4月25日,上海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嫌疑人林森浩依法批准逮捕。
11月27日,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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