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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 续签or终止?

2016-03-31屈斌

蓝盾 2016年2期

屈斌

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的续订,尤其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方面,对用人单位遵循法律依据、遵守合法程序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在员工劳动合同即将期满的时候,无论双方是否续签合同,如果就某些事项产生纠纷,都容易成为劳动争议的隐患。由此,律师对几则与续签劳动合同相关的典型案例,结合审判中的裁审观点,向读者提供点评。

单位逃避无固定期合同

多次续签被判违法解除

张某于1998年8月入职北京某设备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1月,双方合同到期终止。2006年2月,张某再次入职该公司,此后,双方多次签订为期半年的合同,最后一份期限为2008年2月。2007年12月,公司又重新与张某签订期限为2006年2月至2010年6月的劳动合同。2010年7月1日,公司与张某签订期限为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

2013年5月30日,公司在未征询张某意愿的情况下,向其送达书面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张某拒签,此后公司便未安排张某上班。张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000元,故公司向张某支付了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3.3万元。此后,张某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8万元。仲裁委驳回张某的全部请求,张某不服诉至大兴法院。

法院认为,张某入职后双方多次续签合同,某设备公司已将与张某签订的合同续签至2008年2月,又于2007年12月与张某重新签订了期限为2006年2月至2010年6月的劳动合同,且公司无法就此作出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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