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权主体扩容的挑战与法治回应
2016-03-29高国梁周京中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2016年3期
高国梁,周京中
(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2.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江苏常州213164;3.常州市武进区法院少年庭,江苏常州213164)
地方立法权主体扩容的挑战与法治回应
高国梁1,2,周京中3
(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2.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江苏常州213164;3.常州市武进区法院少年庭,江苏常州213164)
摘要:地方立法权主体的扩容适应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但也带来了地方立法人才储备和立法能力不足、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消解、立法公共理性背离等挑战,为此需要通过构建多元化的立法人才选拔和培养机制,强化立法审查、适度扩大司法审查范围,以及完善地方立法公共理性的保障机制等方面做出法治化的回应。
关键词:地方立法; 主体扩容; 法治中图分类号:D921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发展和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大力推进,区域发展不均衡、社会利益多元化、社会管理事务高度复杂化等现象愈发突出,各地对法治资源的需求也日趋增长,而原有的高度中央集权的立法体制已经远远无法适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化的需要,进一步放开地方立法权已是大势所趋。为此,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正式将地方立法权赋予设区的市,我国迎来了地方立法权大面积“扩容”的时期。地方立法权的扩容既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也带来了广泛而又深刻的挑战,面对这些挑战,需要进行相应的法治化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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