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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乐县灌溉管理的形成和发展

2016-03-28王秀天

甘肃农业 2016年12期
关键词:民乐县用水灌溉

王秀天

(甘肃省民乐县义得渠水管所,甘肃 民乐 734500)

简述民乐县灌溉管理的形成和发展

王秀天

(甘肃省民乐县义得渠水管所,甘肃民乐734500)

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代替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乐水利历史悠久,几千年来,勤劳淳朴的民乐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民乐县域经济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付出了艰辛的努力,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水利工作,历届县委、县政府领导人民开展了气壮山河的水利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突出贡献,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

水利;管理;发展

一、概述

水利管理历代都极为重视,民乐县境内自汉代屯田垦植,引水灌溉,设“田官”管理屯田,始有灌溉管理。唐朝颁布《水部式》是最早的水利法规,这是全国性的水利法规。规定工部尚书下设水部通管全国水利,地方州、县两级行政官吏均负有管理其所辖地区的水利职责,定期巡察各地水利,作为考绩的重要内容。并规定各渠系设置管理机构,配备专人管理,如渠长、斗门长、堰官等。还规定了用水管理上的有关制度,如不准在灌溉渠道私自开口,造堰雍水,严格执行轮灌制度,务使利益均沾。以后历朝历代虽有改进,仍基本沿用了唐代的办法。但在封建社会里,水权掌握在剥削阶级手里,使水不能得到合理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废除了旧的水规制度,逐步建立和健全了一套适应管理各类水利工程和农田灌溉的水利管理制度,促进了全县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50年代初,民乐县建立了民主管理组织,即水利委员会或水利协会,各乡配置了水利专职人员,1956年民乐县人民委员会成立了水利机构,建立了水利管理所,作为水利部门的职能机构,负责水利管理工作。接着各灌区、水利管理所成立了民主管理组织,即灌区委员会和群众管理组织。

2000年3月水利部把张掖市确定为节水型社会试点市,民乐县作为开展节水型社会先期试点县,以节水型社会总揽水利工作全局,逐步理顺管理体制,建立用水总量和定额管理指标体系,在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综合调度运用、明晰水权、定额管理、提高节水意识、实行水票制、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增强用水管理透明度、确保水价到位、水费及时足额上缴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特别是通过农民用水户协会,促进和完善用水管理制度改革,收到了明显效果。

二、管理组织

民乐县的农田灌溉事业,从汉朝开始就有管水组织。汉朝设“田官”管理屯田和水利,并设有专门浇水的“田卒”;唐朝颁布《水部式》,规定州、县和渠系,都设有管水组织和人员;明、清时代的水利均由各州府县的同知、通判、县丞、主簿等佐理知府、知县管理,基层设农官、水老、渠主、总甲等管水,这些基层管水人员的报酬由受益农户负担,这种管理组织基本沿用到民国时期。

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民乐县大搞农田基本建设,兴修水利工程,按照“十库百塘千里渠”的规划,相继建成了双树寺、瓦房城、翟寨子水库,这些水利骨干蓄水工程的建成为全县工农业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灌溉管理中新的问题、新的矛盾随之产生,为了克服管理中存在的弊端,根据“两改一提高”的要求,把水利作为推动灌区工作、加快灌区发展的方向,重点放在用水户参与式灌溉管理这种模式上。2000年民乐县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组建灌区农民用水户协会,并结合本县水利行业和农业特点,实施以产权换资金,以存量换增量,以机制换效益,以改革促发展,以节水保增收的水利发展趋势。

三、水规制度的形成和演变

民乐县开渠引水发展灌溉农业的历史已有两千多年。据有关历史资料记载,自汉代实行屯垦实边、浚河开渠、引水灌溉,从开创农田水利事业以来,生息在这片沃土上的劳动人民,世世代代开展治水活动,不断同水旱灾害作斗争,付出了艰辛的劳动,特别是水资源利用和用水管理围绕合理配置、公平用水、均衡受益、减少水事矛盾等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实行了形式多样的水规制度,使灌溉效益逐年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得到持续稳步发展。

早在汉代时期,灌区设立“田官”管理屯田和水利,在屯垦的田卒中,有一部分为河渠卒,专为“田官”开渠引水灌田。到唐代,制定《水部式》,做出“诸大渠用水之处,皆安斗门,并须垒石及安木榜壁,仰使牢固。皆须州县官司检行安置,不得私造”、“用水自下始,灌田自远始”、“凡浇田、皆仰预知顷亩,依次取水;水遍,即令闭塞。务使均普,不得偏并”等的规定,固定专人管理水利,规定私人不得在渠道上随便开口,不许在河道内造堰雍水,按照先下游、后上游,先远田,后近田的次序,执行轮灌制度,利益均沾。

到唐万历年间移民剧增,垦荒日盛,引水灌田已成为发展农业的唯一途径,用水管理由千家万户的居民推选出管水人员,名曰“总甲”,负责引水灌田事宜。

明末清初,官府将屯养兵马的粮草地卖给农民耕种,这样变屯田为民耕后,用水矛盾日益尖锐,争水抢水的事件也随即出现。为避免用水争执,从清康熙年间,每条渠设“掌渠”一名,由各村差甲配合共同管水用水,明确规定“如河口不坚,堤坝不牢,有水不引,责在农管(即掌管)”;引水期间“如巡察不到,跑水浪费,责均在差甲,各尽其责”。与此同时,采用“按粮配水,点香计时”的办法,按交纳田赋粮的多少确定浇水时辰,依次到户。这种点香计时的做法,实质上只分配了浇水的时段,不计水量的多少,“水大则有余,水小则受旱,过时不补”。每次浇水,农户在各接水渠口准备石头、树枝、柴草、木板等堵水物资,按时堵坝引水灌溉。

清朝末年至民国时期,继续沿用“按粮配水,点香计时”的办法,实行了按额定地亩纳粮,按纳粮额配水的“干沟实轮”制,即在规定的浇水时段内,无论有水无水,水大水小均为一轮,如果水大水小或水源干涸了,下一轮不再补配,仍然从下游轮灌;如果水大有余,可以出卖,卖水的价格一般是每浇一斗地(约合2.5亩)出一斗粮(约合20公斤)。每年清明节前后,各灌区农官和各村差甲,督促农民岁修清淤做春灌前的准备。谷雨时节引水上渠,放涝池水并进行春灌。立夏开始灌头轮苗头,也叫水上牌,按即定轮期和时辰,自下游往上游依次轮灌。

清康熙元年,对洪水六大坝(今洪水河灌区)订立水薄印册,光绪三年写成“洪水六大坝水利匾额”,悬于县城西门外龙王庙内(今县水务局所在地以南),匾额上铭文规定自惊蛰起至清明止,为一个月荒水,从清明开始到立夏为涝池水并进行春灌,立夏时节为苗水正式上牌之日,并规定了严格的轮期和各村浇水时辰。清同治四年,回匪变乱,庙房、神像、匾额全部被烧毁。到光绪三年,重新拟文写成匾额,悬于修复好的龙王庙内,规定33天为一个轮期,每轮水留香火水两个时辰,其余按昼夜时刻,自下而上按号、按纳粮数依次轮灌,每五石粮浇水一个时辰。

干沟实轮制,规定各村轮灌时间是“死昼夜”,不能有丝毫的更改。在这种水规制度下,轮灌期间按规程由农官发帖,各村差甲凭红贴督水,一但东渠开口,西渠必须严实闭口,否则即以违章论处,加之当时水利设施异常简陋,水权又往往集中在少数水霸手中,一遇干旱,违章行为和水事纠纷不断,轻者赔偿水租或扣罚正水,重者坝民聚集闹事,或相殴负伤,或械斗毙命,每年水利诉讼案连连,所以不少当政者曾兴叹:“水之利,不难于兴,而难于均”。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逐步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完善配套水利设施的同时,历届县委、政府都致力于水的均衡分配,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1953年,废除了“按粮配水,点香计时”的封建水规,实行按自然村配水,按实有水地面积多少分配水量,大力推行“死时间、活水量、加调剂”的用水制度,在规定各村灌水时限的前提下,大水适当分浇,小水集中轮灌,每轮水预留一定的机动时间作调剂,逐步取消了干沟实轮的用水制度。

至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随着判定配水面积的形成和相对稳定,在沿用按照判定配水面积配水已形成制度的基础上,水利部门制定了“死比例、硬轮期、保重点、不调剂”为内容的“十二字”灌溉用水管理制度,减少了用水的随意性,使全县灌溉用水正式走上了计划用水、合理配水、科学管理的轨道。

四、水权面积的形成和演变

在1966年“四改一建”的同时,灌区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按水地播种面积配水的做法,进行了认真总结和反思,认为符合灌区灌溉用水实际、可以充分满足灌区群众均衡受益愿望的成功做法,但也存在地亩面积不实,每年波动幅度较大,不便核定等问题,给配水计划的制定、执行造成一定困难。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为科学、合理的用水管理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充分体现灌区受益村群众“公平用水、均衡受益”的要求,县委、县政府要求各乡、村和灌溉受益单位如实向水利部门呈报其灌溉面积,并明确规定将呈报面积作为今后分配单位灌溉用水和承担水利部门工程建设任务的依据。之后,县水电局和灌区管理单位对各乡、村、单位上报的灌溉面积进行反复核实后,作为“判定配水面积”相对固定下来。这个“判定配水面积”类似于清康熙元年和光绪三年所规定的浇水时辰,带有某种法定意义,除政策性增减外,任何人不能随意更改。自此之后一直到目前,灌区就严格按照判定面积进行灌溉用水的分配和水利工程建设任务的分摊。尤其是在配水方面,灌区根据当年、本轮河源产水情况预测分析和既定的灌水定额,由灌区委员会(或管水组织)确定合理的配水比例,即计划灌溉面积占判定面积的比例,进而确定各乡、村、单位的计划用水量,水情好配水比例高,每亩判定面积应分摊的水量就多,同时判定面积多,配水总量就多,反则反之,这样将判定面积作为分配水量唯一的重要的依据,既做到了“公平受益、合理负担”,又有效地减少了用水争议和矛盾,维护了良好的灌水秩序,加快了水利工程建设步伐,在灌区运行管理制度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特别是随着“十二字”灌溉用水管理制度的形成和逐步实施,不仅进一步肯定和巩固了按判定配水面积分配灌溉用水这一基本做法,而且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配水计划的严肃性。

判定配水面积确定以后,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农田基本建设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进行了一些政策性增减变化。增减的主要因素有:水库建设、渠道修建、平田整地、移民安置、机关单位创办农林场、开发区建设用地等,2001年,将“判定配水面积”过渡为“水权面积”。判定配水面积最初属各乡、村集体所有,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的落实,从八十年代初逐步向各生产小组划分。进入“十一五”期间,将水权面积分配至各家各户所有。至此,水权面积的管理更加严格,成为分配灌区用水指标和承担工程建设任务的主要依据,是灌区用水户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象征。止2015年全县共有水权面积57.22万亩。

五、结语

民乐县灌溉管理工作,经过了实践认识、创新、再实践再认识的探索发展过程。特别是在开展节水型社会以来,国家对水利农田基本建设的力度加大,长时间的不断探索,不断改革,推动了水利管理工作的深入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由于水利工程的修建和管理工作的加强,水利各项管理指标有了很大提高,全县渠系水的利用率从改革开放前的48.9%提高到58.7%,提高9.8%;灌溉水的利用率从42.1%提高到50.9%,提高8.8%。

(编辑:刘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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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6

王秀天(1966-),男,甘肃民乐人,助理工程师,主要从事水利施工建设、水利管理、水资源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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