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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代的以德治海

2016-03-28冯超

池州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冯超

(安徽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安徽芜湖241000)



论明代的以德治海

冯超

(安徽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安徽芜湖241000)

[摘要]明朝自建国以来,统治者采取了以德治海作为稳定周边海洋环境的基本政策。以德治海的内容是以购买力为基础的德政分配体制。从永乐年间的万国来朝到嘉靖时期的倭寇之乱,以德治海政策始终处于不断的变化中。它实施的原因在于华夏中心意识和地缘政治的内在需求,具有文化传统和现实政治上的双重意义。它对当时的中国乃至世界局势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使得中国北疆安宁、海疆失守,也为西方的殖民扩张提供了客观条件。

[关键词]明代;中国;以德治海

洪武二年(1369年),朱元璋下令编纂《皇明祖训》,宣布将朝鲜等15个海外国家列为“不征之国”,告诫后世子孙不得恣意征讨。“四方诸夷,皆限山隔海,僻在一隅;得其地不足以供给,得其民不足以使令。若其自不揣量,来扰我边,则彼为不祥。彼既不为中国患,而我兴兵轻伐,亦不祥也。吾恐后世子孙,倚中国富强,贪一时战功,无故兴兵,致伤人命,切记不可。但胡戎与西北边境,互相密迩,累世战争,必选将练兵,时谨备之”[1]390。这15个国家是:朝鲜国(今朝鲜)、日本国(今日本)、大琉球国、小琉球国、安南国(今越南)、真腊国(今柬埔寨)、暹罗国(今泰国)、占城国(今越南南部,后被安南灭国)、苏门答腊国、西洋国、瓜哇国、湓亨国、白花国、三佛齐国、渤泥国。这15个不征之国的宣布标志着明代政府以德治海的和平外交政策的确立,明太祖之后的历代明朝统治者也都谨遵祖训贯彻实行了这个以德治海的基本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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