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缴资本制下虚假出资的法律规制
2016-03-28周青莹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周青莹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论认缴资本制下虚假出资的法律规制
周青莹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摘要:认缴资本制的确立对股东虚假出资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当前虚假出资的界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且认缴资本制度下虚假出资的刑事立法、行政立法及民商事立法还存在一定缺陷,进一步完善虚假出资的法律规制在当前具有现实必要性。
关键词:认缴资本制;虚假出资;法律规制
受我国经济遇冷以及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简政放权等重大决策的影响[1],2013年我国《公司法》进行了新一轮的改革。这次修改的最大亮点就是认缴资本制的确立。在认缴资本制下,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无限制,且出资期限也被纳入股东自主约定内容之范畴,此外公司的验资程序被取消。因此有人认为认缴制下虚假出资行为将不复存在。笔者认为认缴资本制下股东虚假出资行为并不会消失,因为认缴资本制的确立并没有动摇股东出资义务,股东仍有义务按照章程规定按期足缴出资,因此股东在利益的驱使下仍有虚假出资的可能性。虚假出资的违法性和欺诈性及其社会危害性不会因认缴资本制而有所改变,因此对当前虚假出资的法律规制进一步进行完善存在必要性。
一、虚假出资的界定及其表现形式
股东出资真实对公司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虚假出资不仅影响着公司的资本真实,也对市场交易和债权人利益的安全产生着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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