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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医疗决定权的法律原则

2016-03-28孙也龙

池州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法律能力

孙也龙

(复旦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438;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 法学院,伊利诺伊州 厄巴纳-香槟 61820)

孕妇医疗决定权的法律原则

孙也龙

(复旦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438;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 法学院,伊利诺伊州 厄巴纳-香槟 61820)

由于身怀胎儿,孕妇的医疗决定权具有其特殊性。虽然胎儿的利益应当得到尊重,但胎儿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利益不足以推翻孕妇的医疗决定权,故应坚持孕妇医疗决定权高于胎儿利益原则。在孕妇不具备决定能力的情形,首先应遵循尊重孕妇预先医疗指示原则,特别是当该指示是以拒绝治疗为内容。如果孕妇无决定能力并且她未订立预先医疗指示,那么就应适用最佳利益原则。

医疗决定权;胎儿利益;预先医疗指示;患者最佳利益

患者知情同意是一项久已被确立的原则,它要求未经患者在知情基础上的同意,医师不得实施治疗。但是该原则的适用仍然会在一些特殊情形产生争议。孕妇就属于一种特殊情形,在此情形中胎儿的利益经常被用来抗衡孕妇拒绝治疗的决定。虽然正常情况下,孕妇做医疗决定时会考虑胎儿的利益,甚至会抛弃自己的利益而做出有利于胎儿的决定。但是,事实并不总是这样,孕妇可能出于许多原因而拒绝治疗。此外,当孕妇丧失决定能力时,问题就更加复杂。法律对于孕妇医疗决定权应当确立怎样的原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1 孕妇医疗决定权高于胎儿利益原则

在对孕妇的医疗决定权进行探讨之前,应当首先明确胎儿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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