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设计与司法适用
2016-03-28彭敏
传播与版权 2016年3期
彭 敏
著作权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设计与司法适用
彭 敏
[摘 要]自《商标法》修订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后,《著作权法》也有引入惩罚性赔偿的趋势,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前款计算的赔偿数额的二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然而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立法设计上学界有诸多争议,在司法实践上关于惩罚性赔偿亦存在不同判决。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设计和司法适用现存争议点的梳理、分析和解决,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计算基础以及统一司法判决以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关键词]著作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设计
[作 者] 彭敏,中山大学。
一、著作权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设计
(一)著作权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
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对侵权人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取决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否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现行《商标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包括“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和“情节严重”两项,《专利法(修订案送审稿)》规定的适用条件仅有“故意”一项,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规定的适用条件包括“两次以上”和“故意”两项。
学界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有二要件说、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笔者认为采取二要件较好,包括“主观故意”和“情节严重”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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