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德国追续权为视角构建我国追续权制度
2016-03-28孙银龙
传播与版权 2016年3期
孙银龙
以德国追续权为视角构建我国追续权制度
孙银龙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时引入追续权制度,但引入的追续权制度是否符合国情、其规制的标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及追续权带来的社会效果如何都是未知数。在此以德国追续权为切入点,对比域外公约或条约,批判性借鉴德国追续权的合情合理标准以构建符合国情的追续权制度。
[关键词]德国追续权;批判性借鉴;法律构造
[作 者] 孙银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一、著作权的追续权制度比较研究
(一)中国立法模式
我国在1992年10月加入《伯尔尼公约》,成为公约的缔约国,但我国《著作权法》并未规定“追续权”制度,待2012年4月,《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将“追续权”纳入财产权,经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及借鉴域外有关“追续权”内容,2012年10月《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三次修订时规定追续权: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所获得的增值部分,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专属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
(二)德国立法模式
“追续权”起源于法文“droit de suite”,其内涵是跟随作品的权利(the right of following works)。①李明德:《欧盟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263-264页。按照德国学术界的理解,追续权(Folgerecht)是美术等作品的作者就其作品原件再次出售获得一定收益的权利。②韩赤风:《德国追续权制度及其借鉴》,《知识产权》2014年第9期,第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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