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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离婚情形之二次起诉与同性恋异性婚姻的辩证分析

2016-03-28裴宝莉

长治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裴宝莉

(长治学院法律与经济学系,山西长治046011)

法定离婚情形之二次起诉与同性恋异性婚姻的辩证分析

裴宝莉

(长治学院法律与经济学系,山西长治046011)

离婚案件因为不同家庭的婚姻状况各不相同,而且因为牵扯着家庭、情感、子女、财产等各方面与当事人息息相关的问题,是否判决离婚等在实务处理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研究解决。文章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婚姻家庭法原理、实务中的现实案例等对选择二次起诉、同性恋异性婚姻应否判决离婚进行正反两方面论证分析,并尝试得出结论。

离婚;判决离婚;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我国婚姻法在离婚问题上采取的指导思想是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如果有任一方不同意离婚,是需要通过诉讼途径,经法院调解仍不能和好或离婚时,由法院审查原告的离婚请求权是否成立,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请求权是一种形成权,在法院审查是否应当判决离婚时,是坚持破裂原则,即要审查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①目前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破裂原则是以感情破裂为准,但笔者也赞同很多学者提到的婚姻关系破裂说。参见夏吟兰.蒋月.薛宁兰.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因为感情破裂的理论根据是婚姻必须以爱情为基础,但是很多婚姻关系并不是建立在爱情之上,离婚也并非感情破裂,笔者认为感情破裂只是婚姻关系破裂的一种表征,婚姻关系破裂作为离婚的标准更客观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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