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立高校教育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研究
2016-03-28范奇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范 奇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我国公立高校教育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研究
范奇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摘要:经过10多年的司法实践,公立高校教育行政诉讼受案行为主要有:高校颁发学历、学位证行为,改变学生身份的处分行为,高校招生行为。但由于立法的不作为,使得这些受案行为缺乏法理支撑。而在以学生为中心的诉权理论、以高校为中心的公法人理论和以高校与学生关系为中心的重要关系理论中,第三个理论是最符合现阶段司法实践的,今后则会逐步向保护学生基本权利的受案范围发展。
关键词:公立高校;教育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基本权利
一、引言
目前,教育部正大力推动公立高校(下文无特别说明均以高校代之)大学章程的建构,这确实有利于高校朝着现代大学法治之路发展。而推进高校法治建设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高校教育行政诉讼,其对加强高校依法治校、治教及保护学生受教育权益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49条第4款明确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之一 ,即“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高校教育行政诉讼研究又需以受案范围为起点。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无论是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第11条还是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都未曾明确将受教育权等相关权益纳入其中,这就使得教育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行政诉讼法》条文上进行规范研究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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