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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种子法》的亮点二

2016-03-28牛家坤

中国种业 2016年5期
关键词:种子法新颖性货值

韩 伟 牛家坤

(黑龙江省尚志市种子管理站,150600)

新修订《种子法》的亮点二

韩伟牛家坤

(黑龙江省尚志市种子管理站,150600)

新修订《种子法》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新法确立了多项制度,使种子管理和种子行业发生较大变化,其必将促进我国的种子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1 植物新品种权制度中的亮点

1.1新品种权申请条件的变化新《种子法》在植物新品种权方面延续了原来的大部分法规、规章确立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并对新颖性和特异性两个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新颖性方面的变化(1)如果在申请日前,经申请权人自行推广、销售其申请品种或者经过其同意销售、推广其申请品种的,在中国境内只要未超过1年不丧失新颖性;在境外,木本或者藤本植物经申请权人自行推广、销售其申请品种或者经过其同意销售、推广其申请品种的,未超过6年,其他植物未超过4年的也不丧失新颖性。(2)申请品种推广种植面积达到一定面积经省级主管部门可认定事实扩散的;农作物品种已审定或者登记2年以上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视为已丧失新颖性,不得授予新品种权。

特异性方面的变化申请品种有1个以上性状明显区别于已受理申请品种的;申请品种有1个以上性状明显区别于审定品种的;申请品种有1个以上性状明显区别于登记品种的;申请品种有1个以上性状明显区别于取得品种权品种的;申请品种有1个以上性状明显区别于已经销售、推广的植物品种的;上述5种情况符合特异性要求。

1.2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的变化一是实际损失原则。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二是盈利原则。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的方法确定。三是使用费原则。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四是穷尽原则。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1.3植物品种管理权下放、处罚力度加大按照1997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对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违法案件,由省级农业部门管辖;假冒授权品种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管辖;侵权纠纷的调解权也仅授予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行使;上述规定不利于品种权的管理及侵犯品种权行为的查处。新的《种子法》七十三条修改了上述规定,将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假冒授权品种的执法权与纠纷调解权统一下放至县级。同时加大了处罚力度,对上述违法行为应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于货值金额是指进货价格、成本价格还是销售价格,修正案附则未作规定,需要今后相关部门作出法律解释,便于各级主管部门执行。

2 行政管理方面的亮点

2.1实行全面企业管理备案制度原《种子法》只规定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后在法定期间依法备案,其他企业没有备案要求。新《种子法》实行了全面备案制度,以便于农业主管部门对种子企业适时管理。今后种子企业在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委托生产种子的及委托经营种子的应当向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但修正案对备案期限等方面未作详细的规定,相关内容需要农业部制定规章加以明确。

2.2假种子的界定原《种子法》规定“种子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视为假种子,新《种子法》取消了该项规定,同时增加了“没有种子标签的”按假种子对待。今后,非种子冒充种子的、此品种冒充其他品种的、种子种类或品种与标签内容不符的、没有种子标签的等4种情况界定为假种子。

2.3种子纠纷赔偿新规定一是因种子质量问题给使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二是因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书的内容不真实,存在欺诈行为或者种子企业重大过失使使用者遭受损失的应当赔偿。三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增加。按照原来的《种子法》和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种子使用者可向种子生产者或最后的种子经营者要求赔偿。新的《种子法》规定种子使用者不仅可向种子生产者、最后的种子经营者主张赔偿权利,而且还可向中间的种子经营主张权利,使得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增加,赔偿得到有效保障。

2.4建立使用说明书制度新的《种子法》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品种的主要性状及主要栽培措施等说明,并对品种的风险提示进行说明,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否则将依照过错程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韩伟,牛家坤.2015年《种子法》修正案的几大亮点.中国种业,2016 (2):29-30

[2]张延秋.学深学透《种子法》,全面提高依法治种水平.中国种业,2016 (1):1-5

[3]邓光联.法律保障支撑推动种业发展:学习新修订《种子法》的体会.中国种业,2016(2):1-7

[4]姜雄伟.浅析新《种子法》对种子监管的规定.中国种业,2016(1):19-22

2016-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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