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矛盾及其伦理治理
2016-03-28陈仕伟
创新 2016年4期
■陈仕伟
大数据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矛盾及其伦理治理
■陈仕伟
在一切皆可数据化的条件下,数据成为最宝贵的资源。在大数据利益相关者共同体中,由于分工的不同和地位的差异,大数据搜集者、大数据使用者与大数据生产者相互之间必然处于尖锐的矛盾之中。因此,为了实现数据共享的健康运行和促进大数据时代的顺利发展,有必要进行伦理治理,为大数据利益相关者制定出相应的伦理原则。
大数据利益相关者;利益矛盾;表现;伦理治理
2013年是大数据元年[1],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已给我们的生产、生活、学习与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革,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的挑战。在一切皆可数据化的新历史条件下,数据成为了最宝贵的资源,通过循环往复的数据挖掘和二次利用,隐藏在数据中的巨大价值正在不断地被挖掘与利用。2014年荷兰学者Andrej Zwitter撰文Big Data ethics(《大数据伦理》)指出:“这里有三类大数据利益相关者(Big Data stakerholders):大数据搜集者(Big Data collectors),大数据使用者(Big Data utilizers)和大数据生产者(Big Data generators)”。[2]在这数据搜集、存储、挖掘、预测与利用的过程中,大数据利益相关者难免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利益矛盾,有必要从伦理视角进行相应地治理,特别是在法律规范相对滞后的前提条件下,实现数据共享的健康运行,最终促
进大数据时代的顺利发展。
一、大数据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矛盾分析
作为利益矛盾共同体的大数据利益相关者,在一切皆可数据化的条件下,应该共同利用大数据技术,挖掘和享有数据的巨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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