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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视域下的社会救助立法研究

2016-03-24聂维芳

2016年4期
关键词:社会救助宪法

作者简介:聂维芳(1988.6-),汉族,女,湖南,硕士在读,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

摘要:宪法所具有的两个基本作用就是规范国家权力以及保障公民权力,而社会救助权就是公民所具有的一项宪法性相关权力。所以国家有责任并且有义务对那些符合条件的诸多困难公民进行救助,而在目前阶段我国有关社会救助方面的法制建设还较为落后,宪法观念较为薄弱,这种情况对我国现行宪法所具有的权威以及具体的实施效果产生了严重影响。

关键词:宪法;社会救助;立法研究

基于社会经济方面的进步,社会救助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保证困难公民所具有的生存权等有关方面都充当着关键的角色。对我国有关社会救助立法方面进行研究,不但是一个值得重视的理论问题,同时又是一个和我国人权保护相关事业具有紧密联系的现实问题,怎样构建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是所有相关学者关注的重点。

一、我国社会救助理发的宪法理论

(一)公民权利论

首先就是生存权。社会救助是有关生存权方面的直接体现,同时也是我们在社会生存必须享有的一项最基础的相关权利。近代有关资产阶级方面的部分学者认为,在天赋人权当中最为基本的一项权利就是生存权。而斯宾诺莎对于生存权做出了进一步的阐释,他认为,所有的动物都具备自我保护的一种自然欲望,人身为高级动物,同样也具有与动物相同的自我保护欲望。总的来说,生存就是生命安全得到保证,并且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的一种根本权力,是享受其他权力的根本前提。

其次是平等权。平等权是所有人都拥有的权力,其被认为是所有人都能够享受的权力以及正义。平等是有关基本人权方面的思想精髓,曾经亚里士多德对平等这样进行定义,平等就是同样或者是接近的事物需要得到同样的对待,对于不同事物来说,应该根据他们之间的差别而得到不同对待。并且,平等权在整个法律体系当中也具有重要地位。在我国宪法当中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上全部平等。

最后是物质帮助权。有关物质帮助权方面的定义,在我国宪法当中第45条已经针对这项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总的来说,只要我国公民由于各种原因致使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有关情况出现,就能够向国家或者是社会寻求物质方面的帮助。

(二)国家责任论

宪法方面的核心内容就是在于妥善处理权力和权力之间的关系,对于社会救助权来说,其作为公民所具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必须要在明确国家具体的责任,并经过国家方面的积极作为,才能合理确保这一宪法性有关权利的实现。

基于社会的进步以及公民人权意识不断提高,人民逐渐意识到国家对于公民权力实现有关过程当中需要承担的责任。就国家责任而言,能够从广义以及狭义两个角度进行理解,前者指的就是国家在有关经济社会管理当中需要履行的种种法定职能,其重点是由宏观角度进行分析;而后者指的就是国家有义务保障所有公民基本权利的妥善实现,是能够细化至公民个人的一种微观视角。有关社会救助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相关基本权利,同时这也是国家无法回避的义务,所有遇到生存困难的有关公民,国家都对他们承担着无条件的一种救助义务。

二、我国社会救助立法的发展过程

(一)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社会救助立法

改革开放以前,政府救助的关键对象是很多无依无靠,同时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诸多生活陷入困难的相关公民。政府还有相关主管部门通过颁布实施很多有关社会救助方面的规定以及指示,立足于当时的具体国情,多是颁布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是针对贫困地区实施的救助规定。譬如:一九五三年由内务部颁布的有关《农村灾荒救济粮款发放使用办法》,一九五四年通过内务部以及轻工业部联合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强沿海盐民生产救济工作的通知》,一九五六年全国总工会所颁布实施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办法》,一九六二年由内务部以及财政部出台实施了《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等。

(二)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救助立法

改革开放以后,有关我国社会救助方面的立法活动也跟随经济形势方面的进步而出现了突破性的改变,渐渐走上了合理化以及规范化的有关发展道路。在这一阶段,尽管我国有关社会救助方面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还没有正式出台相关的《社会救助法》,不过我国社会救助有关法律制度方面的宏观构架已经逐步形成,对于社会救助方面的立法活动又得到了长足进步。直到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六日,民政部起草了有关《社会救助法》,同时还修订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两部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同时上报到国务院。使得社会救助方面的立法之路再次得到跃进。

三、宪法视域下我国社会救助立法未来发展方向

(一)建立以宪为基的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先进的有关救助体系一定是以先进的、合理的救助理念作为先导。有关社会救助权是已经得到宪法确认的所有公民都具有的基本权利,想要推动社会救助立法方面的进步,首先一点就需要树立牢固的有关宪法理念。

一方面来说,国家以及社会应该认识到自己本身承担的相关宪法责任。同时还要积极履行有关公民人权方面的保证责任,让所有符合条件的有关贫困公民都可以得到国家以及社会方面的救助。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致使人民生活贫困的有关原因不但在于公民自身,同时国家以及社会也会带来某种程度上的影响,所以,政府作为社会进步发展方面的最终责任者,应该对其自身的职责进行明确,树立正确的责任意识,妥善肩负起对贫困公民进行救助的有关责任。

另一方面来说,公民应该培养相关的宪法意识,同时还要树立权利观念。切实意识到得到社会救助是所有受到宪法保障公民自身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不是国家方面所给予出来的施舍,完成由政府恩赐论转变成公民权利论的有关改变。

(二)完善社会救助的多种救济制度

当负有责任以及义务的机关不能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的时候,其权利方面的相对人就必须要存在一定的途径实施救济,其一就是为了维护自身所具有的权力,其二就是对负有义务的有关人员的违法或者是不作为进行追究。实际的社会救助,就是政府必须要承担的义务,当有符合相关救助权的公民对政府提出社会救助方面的申请的时候,公民就能够利用某种途径来实施救济。在具体的实践当中,一些地方政府或者是部门机关通常擅自提升得到救助的有关指标或者是降低实施救助方面的实际范畴,从而导致很多本应该得到救助的有关公民失去了救助机会。对公民生存权等有关权利的保障非常不利。所以,社会救助一定要构建一套规范严格相关救济程序,对国外的一些积极经验进行借鉴,找到怎样构建适合我国本土的有关宪法救济以及行政救济,同时还有公益诉讼制度,积极完善社会救助方面的多元化相关救济制度。

(三)明确社会救助的立法原则

首先,有关社会救助立法应该遵从依法治国方面的具体要求。对于依法治国来说,其是我国有关治国理政方面的基本方略。其次,有关社会救助立法应该成为受助主体在权利诉求方面的法律依据。对于社会救助来说,其是国家以及政府所具有的职能与义务,其根本目标就是帮助并且保护生活贫困的有关公民。最后,有关社会救助立法应该成为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一种法律保障。

四、结束语

宪法所具有的两个基本作用就是规范国家权力以及保障公民权力,对于社会救助而言,其作为有关社会保障权方面的重点组成部分,已经受到了宪法文本方面的确认,相关社会救助权力必须要作为公民所具有的宪法性权力而出现,但是在具体的实践当中,社会救助并没有合理的发挥出其原有的作用。所以,本文以宪法作为相关的研究视角,找到社会救助在有关立法领域当中应该怎样得到宪法的保障,以及如何修缮等进行了研究,旨在提供一定的借鉴。(作者单位:湖南工业大学)

参考文献:

[1]蒋悟真.我国社会救助立法理念及其维度——兼评《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的完善[J].法学家,2013,(06);132.

[2]周沛;陈静.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研究[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12,(04);128.

[3]冮树革;比约恩·古斯塔夫森.国外社会救助的经验和中国社会救助的未来发展[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3,(04);109.

[4]黄树标.和谐社会视野下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权的宪法保护[J].社会科学家,2015,(0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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