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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大数据背景下个人隐私保护的可能性

2016-03-24李金霏

2016年4期
关键词:可能性大数据

作者简介:李金霏(1991-),女,河南安阳人,河南师范大学科技与社会研究所哲学硕士,研究方向:科技发展规律与机制,科学计量与科技管理。

摘要:随着信息社会、网络时代的到来,大数据已经渗透到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生活的种种轨迹在大数据背景下变得如影随形,个人隐私保护问题也渐渐提上日程,引人关注。一方面,个人隐私保护对于开放的数据环境而言实则不易;另一方面,技术手段、法律法规、监管、自律意识的加强完善为隐私保护始终坚持不懈努力。通过对数据开放和个人隐私保护这对一矛盾的分析研究,收获创新型思维、新兴市场化方式和建设性制度的启示,从而再次引起人们对隐私保护的反思,努力实现个人隐私保护的可能。

关键词:大数据;个人隐私保护;可能性

“人、机、物三元世界的高度融合引发了数据规模的爆炸式增加和数据规模的高度复杂化,世界已经进入网络化的大数据时代”[1]。在这种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大量数据为政府、企业带来财富,同时也为个人隐私保护带来新的威胁。因而相互关联的大数据环境下能否保障个人隐私的安全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个人隐私保护的含义

最早提倡隐私权的知名人士是波士顿律师塞缪尔.沃伦和路易斯.布兰代斯,他们于1890年在《哈弗法律评论》上发表了《隐私权》。据说,他们是在地方报界刊登了对涡轮宴会的恶意报道后开始着手这一课题的。可见,他们希望处理的威胁为何如此有限:侵犯隐私,或按照信息时代的说法,未经个人同意而使用其个人信息[2]。

大数据生活中,我们常将个人隐私同个人信息交织在一起,听起来很相似但实则不完全相同。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网规研究中心主任、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专家组成员、信息社会50人论坛成员、联合国互联网治理论坛中方专家阿拉木斯先生在探讨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与公民个人隐私保护问题时提到:区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是必要的。个人信息不全是隐私,除了被保护外,在合法的程序下,个人信息可以被有效利用,而个人隐私显然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允许利用。因此这里我们谈论的个人隐私是指公民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个人信息,如用户的身份、轨迹、位置等敏感信息。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3]p232。

二、大数据背景下个人隐私保护的可能性挑战

在大数据的社会中,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概念逐渐模糊,甚至交叉,因此出现了一种新奇的说法——“明私”(publicy),即公开的隐私[4]。它是由公开(public)和隐私(privacy)两个单词组合而成的。表示在当下网络手段不断更新,数据不断增多的情况下,个体向公众传递或者表达的隐私。一方面人们打着“保护隐私”的强烈口号,另一方面个人信息却又被个人有意发布在公开的平台上与他人甚至是陌生人分享,从而形成“明私”意愿。这种矛盾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保护可行性的研究中起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是大数据时代才特有的矛盾属性。

(一)大数据背景下个人隐私保护的可能性挑战

1、人为意愿。个人对自己隐私的“自愿泄露”和企业通过个人隐私信息能够获得更多的收益成为我们的人为影响因素。自律和他律问题反映其中的实质所在。自律是相对个体用户而言的。大多数年轻的互联网用户都乐于生活在一个信息交织联系的世界里,在其中与他人分享自己的想法和经历,扩展机遇,并高效地进行协商、沟通和交易。这种“自由”的世界中,就使得不法分子“钻漏洞”,盗取用户个人隐私,从而导致隐私被其滥用。例如:个人用户在QQ、微信等平台上传的信息可以传递自己一种存在感,当然,个人在实现自己这种满足感的同时自然忽视了个人隐私的保护。浅薄的意识,侥幸的心理给投机取巧之人以可乘之机。这是人们自律问题的典型表现。至于他律问题则更多体现在“大数据”对人们的状态和行为预测当中。个人隐私多数无意识、无价值的数据下也能对个人隐私产生威胁。即使是最无害的数据,只要被数据收集器采集到足够的量,也会暴露个人身份[5]p242。更何况当人们在互联网等其他通讯中都会产生浏览痕迹,历史记录,这使人们隐私更容易泄露。如当人们在淘宝等电商查看、购买商品的时候,它们会记录我们的购物习惯,通过这些购物痕迹的数据分析对人们下一步消费做出预测,然后提供个性化服务,推送相关的产品信息。在这个“分析”的过程中,个人隐私也就在无形中暴露了出来。营销商在商业利益的驱下使费尽周折跟踪人们的“行踪”,而人们却又偏偏喜欢这种方便、快捷、高效的方式,如此“共赢”,难道人们会放弃带来的好处而去跟营销商“斤斤计较”隐私是否被滥用了?更何况人们暂时没有感知到自己的隐私受到了威胁(因为他们的生活还没有受到打扰),跟营销商谈这个问题似乎还没有必要。

2、社会属性。大数据时代有其自身的特征,表现在三个特性:规模性、多样性和高速性。这是大数据在技术方面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属性。大数据同时应该也有社会属性,这种社会属性是受这个时代的影响而衍生出来的:网络关联性。如今人人生活在这个“大网络”之中,人人都直接或间接地在受“数据时代”所带来的影响。世界是相互联系,相互交织在一起的,这种关联性让人们的生活关系变得相连,生活方式变得简单快捷。

正是这种特性的影响,如今个人隐私保护面临更多新的挑战。一是个人隐私的范围难以确定,前文中提到的隐私概念也只是比较笼统的说法,尤其在现在时代中个人隐私的范围没有细节上的规定,数据分析和窥探隐私仅有一步之遥。二是个人隐私行为难以管理。如今网络用户越来越多,在网络上由于匿名的特点通常有些人言行举止毫无顾忌,为所欲为。若是侵犯他人隐私行为,要找到真实的人难上加难,给管理带来更多困难。

(二)大数据背景下个人隐私保护的可能性实现

人为意愿和社会特性围绕着数据世界产生各种迎合,然而数据公开和隐私保护的矛盾仍然存在。如果说仅仅为了保护个人隐私而将所有数据隐藏,远离大数据时代,那可就是因噎废食了,当然也是不可能的。要解决数据中隐私保护的可能性问题,社会在技术、法律、监管和保护意识上都做着不懈努力。

1、隐私保护技术。对于人们隐私保护而言,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利用高科技手段来保护,技术则是科学家不断试验开发的一个关键领域。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研究员冯登国,及其张敏、李昊两位研究员共同发表了《大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文章,文中提到了大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关键技术。包括有数据发布匿名保护技术、社会网络匿名保护技术、数据水印技术、数据溯源技术等等,通过对这些关键技术的具体介绍,为隐私保护做出有力保障6。

2、法律法规。大数据的隐私保护应该是技术和法规相配套的过程,只有法律法规才能将个人隐私保护在限定范围内,可以有效地为人们提供有依据有权威的帮助。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人大常委第七次增补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2010年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作了规定;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其中十五条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的规定,《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等级规定》也在同日起开始施行。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对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的规定散见于宪法、法律法规中,对用户起到一定警示和限定作用。但是仍然缺乏综合性的网络信息安全基本法,没有形成具有针对性和预见性的法律体系,还需要更系统的法律法规的支持。

3、行业监管和自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销商可能对个人隐私信息进行商业化的利用,从而造成用户隐私的泄露。因此,除政府“他律”制定法律法规外,还需企业部门自律的监控。企业自身应在用户个人隐私领域加强行业内部监管设置,进行行业自律,并制定必须遵守的行业公约。

具体来讲,内部监管方面,最常采用的一般措施则是企业开发用户本身为数据访问的“控制”。如QQ的空间设置有访问权限,有“所有人可见”、“仅限好友可见”、“仅自己可见”等等选项,这些设置让用户自己选择是否对外发布信息,选择可以对哪些信任的人分享,这样个人隐私就变得具有可控性。

行业自律方面,企业应在盈利的同时注重发扬社会价值,承担社会责任。2015年7月22日,阿里云提出“数据保护倡议书”。向全社会、全行业发出倡议:(1)任何运行在云计算平台上的开发商、公司、政府、社会机构的数据,所有权绝对属于客户,客户可以自由安全地使用、分享、交换、转移、删除这些数据。(2)客户有权利选择安全的服务器来运行数据,云计算平台不得将这些数据移作它用。(3)如同银行有义务捍卫客户的资金,云计算也有义务捍卫客户的数据。云计算平台有责任和义务建立严密的管控体系和内部审计制度,更应不懈地提高安全保护,容灾备份等方面的能力,帮助客户保障其数据的私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这是中国云计算服务商首次定义行业标准,针对网户普遍的关注的数据安全问题,进行清晰地界定。这是行业的一个好开端,能够更好地促进数据可持续发展。

4、个人保护意识。用户作为隐私保护的主体,这种保护意识确实应该加强。只有自己对隐私有了一定的保护意识,其他的企业甚至不法分子的滥用行为才可以降低到最小可能,否则则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如今我们身边多了一个似乎不可或缺的东西“wifi”。然而,2015年3月16日央视315晚会曝光了黑客利用无线虚假wifi网络盗取个人隐私数据的惊人内幕。被盗数据包括手机系统、手机型号、邮箱帐号,甚至还有网民手机支付帐号和密码。如此强大的黑客让人想起来不寒而栗。这一惊人的报道给人们敲响了警钟,再次提醒人们需要提高保护个人隐私的意识,不仅是出门在外注意无线网络的慎重使用,网民在上网时也要及时消除上网浏览的信息记录;遇到陌生网民的介入要多加小心,切记不要泄露任何真实信息;接听陌生来电不轻信他人,判断不清楚待进一步核实再进行下一步打算……

三、总结

数据公开和个人隐私保护本来就是一种矛盾,这对矛盾必然存在,不会消亡。但一味地隐藏或肆意地散布个人隐私信息,都不是这个时代需要的结果,都真真切切地显露出数据时代人们内心的无比恐惧和无奈。

政府、企业、第三方机构等在技术、法律、行业监管和自律意识方面的成果我们有目共睹,尽管在很多问题上还存在各种难以克服的挑战,但这不足以成为我们个人隐私保护道路上的“绊脚石”。

人们在面对个人隐私保护问题上应该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给予政府、企业以信任,尊重和耐心。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大数据时代会更清晰地被人们所掌握,各种手段也会更加完善,大数据背景下的个人隐私保护的可能也就指日可待,成为现实。(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李国杰,程学旗.大数据研究:未来科技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领域——大数据的研究现状与科学思考[J].中国科学院院刊,2012,27(6):647.

[2]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删除:大数据取舍之道[M].袁杰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169-170.

[3]刘雅辉,张铁赢,靳小龙,程学旗.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隐私保护[J].计算机研究与发展,2015,52(1).

[4]陈昌凤.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J].新闻与写作,2014(6):44.

[5]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斯.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M].盛样燕,周涛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4:242.

[6]冯登国,张敏,李昊.大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J].计算机学报,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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