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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观念的静态结构与动态结构

2016-03-21曾赛刚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曾赛刚

(三亚学院 法学院,海南 三亚 572022)



死刑观念的静态结构与动态结构

曾赛刚

(三亚学院 法学院,海南 三亚 572022)

摘要:探究死刑观念的结构是为了给死刑观念研究提供理论分析框架,可以分为死刑的静态结构与动态结构。死刑的静态结构是从静态角度考察死刑观念的结构,可以选择五个角度对死刑观念的静态结构进行划分;死刑观念的动态结构是从动态角度分析死刑观念的结构,主要包括死刑观念的形成、死刑观念的冲突与整合、死刑观念的运行和死刑观念的变革四个部分。

关键词:死刑观念;静态结构;动态结构

一、引言

探究死刑观念除了必须洞悉死刑观念的概念与外延外,还必须明白死刑观念的结构,以便为死刑观念的研究提供概念分析工具和理论分析框架。笔者认为死刑观念的结构可以分为横向结构、纵深结构。死刑观念的静态结构就是死刑观念的横向结构,是从静态角度考察死刑观念的结构。死刑观念的动态结构就是死刑观念的纵深结构,是从动态角度分析死刑观念的结构。静态与动态的结合能为我们认识死刑观念提供了很好的认知启示。

二、死刑观念的静态结构

死刑观念的静态结构是由多种类型的死刑观念组成。基于本文的研究旨趣,笔者在此只选择五个角度进行论述。这五个角度分别是死刑观念的层次水平、死刑观念的主体、死刑观念形成的价值观和知识根基、刑罚的基本观念、主体对死刑存废的态度。

(一)死刑心理、死刑意识、死刑思想与死刑理论

从死刑观念的层次水平角度,死刑观念可以分为死刑心理、死刑意识、死刑思想和死刑理论。“心理是人的大脑反映客观现实的过程,如感觉、知觉、思维、情绪等。”[1]死刑心理是对死刑的较低层次认识,是低层次的死刑观念。死刑心理说明主体对死刑的评价还处于感性认识阶段。死刑意识是比死刑心理层次更高的死刑观念,但没有完全达到理性认识阶段。死刑思想是死刑的理性认识,但还没有达到体系化的程度。“理论是由一系列概念、范畴和原理构成的思想体系,是系统化了的理性认识。”[2]根据辞典对理论的解释,死刑理论就是死刑的思想体系。死刑理论是系统化了的死刑思想,是死刑观念的最高层次。从死刑心理到死刑意识再到死刑思想最后到死刑理论经历了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再到理论体系的飞跃。之所以能够有这种飞跃,笔者认为是科学的刑法学知识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当前中国现实来看,具备死刑思想和死刑理论的人相比较而言是较少的。产生这种现状的原因就是现代社会的条块分割使得不是每一个人都有机会掌握科学的刑法学知识。

(二)个体的死刑观念与群体的死刑观念

从死刑观念的主体角度,可以将死刑观念分为个体的死刑观念与群体的死刑观念。个体的死刑观念就是处于特定社会结构中的个人基于自己的价值观并根据自己的知识对死刑所做出的评价。群体的死刑观念则是社会中共同生活的群体基于群体共同的价值观并根据群体共有的知识对死刑所做出的评价。需要强调的是,群体的死刑观念不是个体的死刑观念的简单相加,而是对个体的死刑观念整合的基础上形成的。群体共同的价值观和共有的知识是其能够整合个体的死刑观念的根基。实际上,个体的死刑观念形成后由于每一个人的死刑观念多少都存在一定的差别就产生了冲突,对这种冲突进行整合就形成了群体的死刑观念。还需要强调的是,个体的死刑观念被整合后不是消失了,而是还独立存在的。只不过这时的个体的死刑观念要受制于群体的死刑观念。人们对媒体传播的有争议的死刑案件发表的不同意见往往是个体死刑观念的体现,而在死刑立法与司法中往往体现群体的死刑观念。

这里还要指出的是,民众的死刑观念与学者的死刑观念的分法也是从死刑观念的主体角度进行的划分。民众的死刑观念又叫死刑民意,实际上也是一种群体的死刑观念。学者的死刑观念也属于群体的死刑观念。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划分是因为现实中学者的死刑观念与民众的死刑观念往往存在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别就成了研究的一个视角。

(三)本能情感性(非理性的)死刑观念与认知性(理性的)死刑观念

从死刑观念形成的价值观和知识根基的不同,死刑观念可以分为本能情感性死刑观念与认知性死刑观念。所谓的本能情感性死刑观念是指纯粹基于主体的本能情感而形成的死刑观念。本能情感性死刑观念就是非理性的死刑观念。所谓的认知性死刑观念是指基于主体的科学知识而形成的死刑观念。认知性死刑观念就是理性的死刑观念。“理性,即理性的认识。”[3]而理性认识是认识的高级阶段,是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识。认知性死刑观念是主体根据自己的科学知识对自己的本能情感性死刑观念进行不断修正而形成的。任何人都有本能情感性死刑观念,但不是任何人都有认知性死刑观念。也就是说,一个人可能同时具有本能情感性死刑观念和认知性死刑观念。当一个人同时具有这两种观念时往往会发生一些冲突。这一点在我国学者对待我国死刑存废的态度上表现得很明显。死刑存废之争在人类历史上有两百多年,在我国死刑存废之争也有近百年的历史。但是,笔者通过考察发现在我国当代学者中没有一个主张当代中国应当立即废除死刑的。这实际上说明当代中国的一些学者在中国死刑存废问题上的矛盾心理。下面这位学者的观点很能代表当代中国的一些学者的这种矛盾心理。“从当为性的层面而言,我是死刑废除论者,但从存在性的层面而言,我是死刑存置论者。更为精确地说,我是死刑限制论者。”[4]笔者认为,当代中国的一些学者对中国死刑存废问题的矛盾心理是典型的认知性观念与本能性情感观念发生冲突的表现。认知性死刑观念使得当代中国的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应当立即废除死刑,但本能情感性死刑观念却使得他们认为中国不应当立即废除死刑。

(三)功利主义死刑观、报应主义死刑观与人道主义死刑观

从刑罚的基本观念角度,死刑观念还可以分为功利主义死刑观、报应主义死刑观与人道主义死刑观。功利主义死刑观强调的是死刑的功利目的,即强调死刑预防犯罪的目的。实际上,主张对不侵害他人生命的犯罪动用死刑的观点是功利死刑观的表现。例如,我国刑法典中很多经济犯罪配置死刑,司法实践中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这些都是典型的功利主义死刑观的体现。再如,古代使用惨无人道的方法执行死刑和公开执行死刑也是典型的功利主义死刑观的体现。报应主义死刑观强调的是死刑的报应目的,即强调死刑满足人的报应心理的目的。主张对侵害他人生命的犯罪动用死刑的观点是典型的报应主义死刑观的表现。例如,“杀人偿命”和“杀人者死”的说法都是典型报应主义死刑观的体现。人道主义死刑观强调的是死刑应该具有人道性。基于人道主义主张废除死刑的观点是典型的人道主义死刑观的表现。一些国家刑法规定老年人不适用死刑也是典型的人道主义死刑观的体现。现代国家选择痛苦越来越小的死刑执行方法也是典型的人道主义死刑观的体现。在当代中国死刑观念变革中如何协调功利主义死刑观、报应主义死刑观与人道主义死刑观是现实中的难点。人道主义超越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是中国死刑观念变革的一个期待结果,中间的路该如何走才是真正的关键。

(四)死刑废止观、死刑保留观、死刑限制观与死刑替代观

从主体对死刑存废的态度,死刑观念可以分为死刑废止观、死刑保留观、死刑限制观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死刑替代观。死刑废止观就是主张废除死刑的理论。死刑保留观就是主张保留死刑的理论。当代学者们主张废除死刑的理由和主张保留死刑的理由多种多样,二者归纳起来争论的焦点是: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死刑是否违宪、死刑是否人道、死刑是否符合刑罚目的、死刑民意是否起决定作用。死刑废除理论还总结并设计了废除死刑的路径,归纳起来有四种:立法废除路径、司法废除路径、宪法废除路径和综合路径。死刑限制观是主张保留死刑但限制死刑适用的理论。这种死刑观念在我国刑法学者中很有市场,是我国学界目前主流的一种观念。死刑替代观就是主张用其他刑罚来替代死刑的一种观念。死刑替代观是近年来才在我国学界出现的一种理论。关于死刑是否能够替代和用什么来替代死刑在我国正处于激烈的讨论阶段。表面上看死刑替代观与死刑废除观、死刑保留观、死刑限制观没有多大关系。但是,它实际上是死刑存废之争中总是涉及的一个地方。可以预见,将来中国关于死刑存废的讨论中死刑能否替代以及如何替代会是一个热点问题。

三、死刑观念的动态结构

死刑观念的动态结构是从动态角度考察死刑观念。它主要包括死刑观念的形成、死刑观念的冲突与整合、死刑观念的运行和死刑观念的变革四个部分。由于死刑观念的运行部分内容比较多,又由于死刑观念的运行体现了死刑观念对死刑立法、死刑司法和死刑执行的影响。所以,在本文中不专门探讨死刑观念的运行结构。

(一)死刑观念的形成

死刑观念的形成有多种含义,既可以指人类社会死刑观念的产生,也可以指某个群体(社会)或个体的死刑观念的形成,还可以指抽象的一般的死刑观念的形成。本文主要考察群体(社会)的死刑观念的形成和抽象的一般的死刑观念的形成。分析死刑观念的形成主要分析两个方面:一是影响死刑观念的形成因素;二是死刑观念形成的路径。死刑观念的概念可以界定为:死刑观念是指处于特定社会结构中的人基于一定的价值观并根据一定的知识对死刑所做出的评价。在这个概念中,死刑观念的组成要素包括社会结构、人、价值观、知识、死刑和评价。可以将上述六个要素分为三类:一类是主体性要素,它包括人、价值观和知识;一类是社会性要素,即社会结构和死刑;一类是属性或者说结果性要素,即评价。需要指出的是这三类要素的关系之一是:主体性要素和社会性要素互动的产物是结果性要素,主体性要素是社会性要素形塑的结果。基于这些认识可以看出,影响死刑观念形成的因素实际包括主体性因素——人、价值观和知识和社会因素——社会结构和死刑。基于这些认识还可以看出,死刑观念形成的路径就是影响死刑观念形成的主体性因素与社会性因素之间的互动。当然,这种互动在不同的社会中是不同的,由此形成不同的死刑观念的形成路径。

(二)死刑观念的冲突与整合

不管是个体的死刑观念还是群体的死刑观念形成后,它们都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会相互碰撞。死刑观念的碰撞产生冲突,解决冲突的办法就是整合。

首先,关于个体的死刑观念的冲突与整合。由于每一个个体的主体性要素和社会性要素不可能完全相同,个体的死刑观念在形成后就不可能完全相同。换句话来说,就是个体的死刑观念存在差异。这些差异通常情况下都是隐性的,因而通常情况下个体的死刑观念不会存在冲突。但是,在有一些情况下个体的死刑观念之间的差异会被凸显出来。这些情况主要存在于有争议的死刑案件的出现、有人提出了有争议的死刑话题和学术交流中。例如,在辽宁刘涌死刑案、湖北佘祥林死刑错判案、云南马加爵死刑案中都凸显出了个体的死刑观念的差异。再如,在一些学术交流活动中学者们对死刑问题的争论也是个体的死刑观念的差异被凸显出来的表现。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在死刑立法中立法者的争论和死刑司法中司法人员的争辩也是个体的死刑观念凸显的表现。关于这一点笔者将在下文中进行探讨。在个体的死刑观念被凸显出来之后就会产生冲突。在有争议的死刑案件中个体的死刑观念的冲突表现为个体不同意见的交锋。在学术交流中个体的死刑观念的冲突则表现为个体不同观点的碰撞。解决个体的死刑观念的冲突的办法就是进行整合。整合个体的死刑观念的冲突的办法通常有两种。一种是权威的主张压制其他不同的主张,这其实是一种权力——压制整合模式。这种模式通常发生在有争议的死刑案件中。例如,尽管有不少观点认为刘涌不应该判死刑,但法院最后还是判处了刘涌死刑。法院就是通过审判权整合了其他观点。另外一种是合理的主张说服其他不同的主张,这其实是一种权利——说理整合模式。这通常发生在学术交流中。例如,在学术交流中甲、乙、丙、丁有不同的死刑观点,但最后甲通过阐明理由说服了乙、丙、丁。甲就是通过说理整合了其他不同观点。个体的死刑观念整合的结果就是形成群体的死刑观念。

其次,关于群体的死刑观念的冲突与整合。群体的死刑观念是在整合个体死刑观念的基础上形成的,当然这种整合是通过无数次的反复达到的。然而,群体的死刑观念也存在冲突与整合。从国内来看,当代中国存在比较明显的群体的死刑观念冲突是学者的死刑观念与民众的死刑观念之间的冲突。我国刑法学界已经达成了先限制死刑后逐步废止死刑的共识。但我国还有许多民众反对逐步废止死刑。对于这种冲突,从目前来看有两种整合模式。一是学者们使用说理的方法向民众说明死刑的弊害,从而让民众形理性的死刑观。这是一种权利——说理整合模式。有些学者极力倡导这种模式。“刑法学者应当向百姓宣传死刑的弊害,使百姓不继续处于死刑的迷信与狂热之中;向决策者证实死刑的弊害,使决策者不继续相信死刑是维护治安的有效手段。”[5]二是立法司法机关通过刑法修订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平息学者的死刑观念与民众的死刑观念之间的冲突。这是一种权力——压制模式。例如,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拟过程中民众与学者对于修改死刑的有关规定存在不同的意见,但最终我国立法机关还是在《刑法修正案(八)》中修改了诸多死刑规定。实际上在美国也有类似的做法。美国死刑改革中经常考察其他团体的态度,然后再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改革死刑制度。从国际来看,当代国际社会存在比较明显的群体的死刑观念冲突是西方废除死刑国家与保留死刑国家之间的观念冲突。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经常通过国际条约、外交和经济等形式向保留死刑的国家推行它们的废除死刑的观念。这势必会与保留死刑国家的观念产生冲突。对于这种冲突,从目前来看也有两种整合模式。一是西方废除死刑国家通过说理的方式向没有废除死刑国家宣扬它们的废除死刑观念。这是一种权利——说理模式。从实践效果来看,这种模式产生了一些效果。可以说,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削减死刑的实践都多少受了这种模式的影响。二是西方废除死刑国家通过经济、外交等形式强迫一些没有废除死刑国家接受它们的死刑废除观念。这是一种权力——压制模式。这种模式在实践中也产生了明显的效果。例如,乌兹别克斯坦在2008年废除死刑就是为了赢得欧盟的经济支持,而欧盟将废除死刑作为其加入欧盟的先决条件。

(三)死刑观念的变革

死刑观念的变革是死刑观念的根本性变化,即从一种死刑观念变成另外一种死刑观念。死刑观念变革需要探讨的主要问题有:死刑观念变革的本质什么,为什么要变革死刑观念,影响死刑观念变革的因素有哪些,死刑观念变革的类型,死刑观念变革的策略与路径,死刑观念变革的措施等。限于篇幅在此笔者仅选择其中的几个问题来进行探讨。

首先,关于死刑观念变革的本质。从一般抽象意义上讲死刑观念变革的本质就是死刑观念发生性质上的变化。但这种解释毫无意义。因此,我们需要结合具体情境去阐述死刑观念变革的本质。就当代中国死刑制度改革而言,死刑观念的变革就是死刑观念的现代化,即从传统的死刑观念变成现代的死刑观念。所谓传统的死刑观念就是建立在传统刑法理念基础上的死刑观念。干涉性、身份性与残酷性是传统刑法理念。所谓现代的死刑观念就是建立在现代刑法理念基础上的死刑观念。人权保障、刑法谦抑与刑罚人道是现代刑法的三大理念。凡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死刑观念就是现代的死刑观念。

其次,关于死刑观念变革的原因与影响因素。从传统死刑观念转变成现代死刑观念是有原因的。导致死刑观念变革的原因可以分为客观原因与主观原因。社会结构的变迁和主体的价值观与知识的变化是死刑观念变革的客观原因。人们设计死刑观念变革的策略、路径以及运用诸多措施去促进死刑观念变革则是死刑观念变革的主观原因。如前文所述,死刑观念是受主体性因素与社会性因素影响的,当主体性因素与社会性因素发生根本变化时死刑观念就要变革了。故影响死刑观念变革的因素包括社会性因素与主体性因素。如前文所述,社会性因素包括社会结构和死刑本身,主体性因素则包括作为主体的人、价值观和知识。显然,在不同的社会中这些因素在死刑观念变革起到的作用大小是不一样的。从主观能动性角度来说,要推动死刑观念变革就得推动影响死刑观念的主体性因素与社会性因素的变革。

再次,关于死刑观念变革的类型。根据当今世界各国死刑观念变革的原因及时间特点,笔者将死刑观念变革的类型归纳为以下三种:早发内因型、晚发外因型和晚发内因型。所谓早发内因型是一国死刑观念的变革在全球范围内产生的比较早,而且是由于本国内部的原因导致的。早期废除死刑的西欧国家的死刑观念变革,如葡萄牙、荷兰、意大利等,就属于早发内因型。所谓晚发外因型是一国死刑观念的变革在全球范围内产生的比较晚,而且是由于本国之外的原因导致的。2008年,废除死刑的乌兹别克斯坦的死刑观念变革是典型的晚发外因型。中国清末民初的死刑观念变革是在面临外来侵略的情形发生的。所谓的晚发内因型是一国死刑观念的变革在全球范围内产生的比较晚,而且是由于本国内部的原因导致的。当代中国死刑观念的变革就属于典型的晚发内因型。当代中国死刑观念的变革尽管受到了外来因素的影响,但主要是中国国内社会变化引起的。例如,当代中国在意识形态上经历了从阶级斗争到经济发展再到和谐社会这样一个变化,这是当代中国死刑观念形成与变革的重要原因。

[参考文献]

[1] 任超奇.新华汉语词典[M].武汉:崇文书局,2006:968.

[2] 廖盖隆,梁初鸿,陈有进.社会主义百科要览:上册[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1993:134.

[3] 新华词典编纂组.新华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542.

[4] 陈兴良.死刑存废之应然与实然[J].法学,2003(4).

[5] 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477.

[责任编辑:才璎珠]

The Static and Dynamic Structure of Views on Death Penalty

ZENG Sai-gang

(DLaw school, Sanya University, Sanya, HaiNan 572022, China)

Abstract:The analysis of the structure of views on death penalty aims at providing a theoretical analysis framework for its study. Its static structure is the study from a static perspective, and can be divided into 5 aspects. However, its dynamic structure is the analysis from a dynamic perspective, which mainly includes 4 parts, namely, the formation, the conflict and integration, the operation and changes.

Key words:views on death penalty; the static structure; the dynamic structure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063(2016)02-0056-05

收稿日期:2015-10-22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当代中国死刑民意引导研究”(13CFX057)。

作者简介:曾赛刚(1978-),男,江西樟树人,讲师,法学博士,从事刑法学研究。

DOI 10.13356/j.cnki.jdnu.2095-0063.2016.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