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检察长带头办案亲自出庭
2016-03-21
领导决策信息 2016年41期
广东:检察长带头办案亲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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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率先推进法院院庭长带头审案后,日前广东省委深改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正式下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试行)》,标志着广东全面深化和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再次迈出关键性一步。
重构办案模式:用“1+N”“N+N”重构各业务单元组织形态。《意见》总结了目前广东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探索的经验,并进一步构建了一套“1+N”的办案组织模式。已遴选出的3961名入额检察官,将成为一个个“1”。根据案件性质和业务类型,他们可以成为独任检察官,在检察辅助人员的协助下独立办案。对于一些大案要案等需要“大兵团”作战的案件,检察机关将组建N个检察官+N个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团队,并从N个检察官中选择一位担任主任检察官,领导整个团队。
领导带头办案:检察长每年至少直接办理1件以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意见》明确要求,担任检察院院领导、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或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员额检察官办案要达到一定数量,带头办理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和在法律适用或证据运用方面有指导意义的案件。同时,《意见》还要求,担任院领导、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职务的检察官可作为独任检察官或临时编入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办理案件,应当亲自阅卷,审核主要证据材料,参与办案过程的关键环节,亲自审定法律文书;办理需要开庭的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案件原则上必须亲自出庭参与庭审,不得以书面审查、审批方式代替办案。
广东检察机关相关岗位领导办案数量指标
资料来源:《南方日报》201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