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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兵役制度改革的曲折历程

2016-03-21姬文波

党史博览 2016年3期
关键词:聂荣臻军委彭德怀

姬文波

兵役制度是关系人民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当1949年新中国成立的时候,就确定了我国必须实行义务兵役制的原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兵制度,保卫地方秩序,建立国家动员基础,并准备在适当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

聂荣臻主持推行新型普遍民兵制,循序渐进向义务兵役制过渡

改革兵役制度的具体工作,由代总参谋长聂荣臻主持。抗日战争期间,聂荣臻曾领导晋察冀边区试行过义务兵役制,取得了丰富的经验。1950年5月,全军参谋会议研究贯彻中共中央政治局作出的关于人民解放军实行精简整编的决定。聂荣臻在会后给中央的报告中说:为求得于本年10月份起,至攻台战役开始前,确实做到军队系统供给总人数不超过400万,准备由民兵制过渡到征兵制,动员计划部拟以人民武装部代替之,各级司令部设人民武装部门。5月28日,毛泽东批示同意。6月30日,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决定成立军委人民武装部,任命张经武为部长,傅秋涛为副部长。

新中国成立初期,各地的民兵工作都有新的进展,广大民兵在参战支前、剿匪肃特、维护治安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在民兵建设上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各级人民武装组织的领导机构和编制不统一,隶属关系也不明确。有的地区设人民武装部,有的地区设军事部,也有的叫人民武装委员会。这些机构,有的属军队建制归军区领导,有的则属地方建制归地方政府领导;编制人数也有多有少,相差很大。基层民兵组织的名称、参加民兵组织的条件等也不一致。村、乡一级民兵领导组织,有中队部、武装部、武委会等形式;参加民兵的最高年龄,也分别为25岁、30岁、35岁、40岁不等;民兵的名称,有的叫模范自卫队和一般自卫队,有的叫基干民兵和一般民兵,也有的叫民兵自卫队、看青队等。各地的民兵发展极不平衡,一般是老解放区的民兵工作基础较好,如华北地区的民兵人数约占农村人口的3.6%,而新解放区的民兵数量比较少,仅占农村人口的0.8%。为加强民兵工作,1950年10月,中央军委召开全国人民武装干部会议。会议认为,现在全国大陆业已统一,人民政权普遍建立,土地改革逐步开展,人民群众的觉悟日益提高,在全国普遍实行民兵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因而迫切需要在民兵建设上有一个统一的指导思想,统一的方针、政策,统一的规章和制度,以利于工作的开展。

1951年2月12日,周恩来(主持军委日常工作)在全国复员工作总结会议上讲话指出:复员、动员与民兵工作,这三个方面的工作应是三位一体地来做。我们今天要从志愿兵制走向义务兵制,即征兵制。在这个过渡时期,《共同纲领》上规定实行民兵制度,地方上的基干武装是民兵,复员与动员工作都需要依靠民兵来进行。复员是一个经常的工作,应该建立经常的制度及组织,使得国家依靠民兵制度这个动员基础,逐步由志愿兵制走向征兵制,使得我们部队的战斗力不断提高。

1951年3月,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下达了《关于各级人民武装部的组织和编制问题的决定》,着重解决了建立各级人民武装部和加强地方党委对民兵的领导问题。《决定》明确规定,从中央军委到县属区一级政权,均设立人民武装部,隶属于军事系统领导,主要负责民兵工作;没有地方部队的军分区不设人民武装部,民兵工作由军分区直接负责组织领导。5月16日,中央军委发出《关于加强民兵建设的指示》,规定:凡年满18周岁至30周岁的男性公民,均有义务参加民兵,接受军事训练和政治训练,作为国防军的有力的后备组织。这样,就把过去战争时期实行的自愿参加民兵的制度,改变为按照规定的条件普遍参加民兵的制度。

普遍民兵制的确立,不仅可以把农村适龄的青壮年比较普遍地组织起来,接受军政训练,随时参军参战,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而且可以通过普遍民兵制的实施,从组织上、思想上为实行义务兵役制打下良好基础,从而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开辟了广阔的前景。普遍民兵制的实施,揭开了中国民兵建设的新篇章。

在推行新型普遍民兵制的同时,聂荣臻积极着手建立义务兵役制的工作。他认为,“为了解决我国的兵源问题,我们必须向义务兵役制度过渡”。1952年4月,根据总参的指示,济南军区组织了近250人的调查团,在河南省遂平县进行准备实行义务兵役制的调查研究。6月9日,军委人民武装部部长傅秋涛向军委呈送了《关于人民武装工作的报告》。《报告》说,民兵数量已发展到1800多万人,占全国农村总人口的4.5%,华北几个老区多的省份(河北、山西、察哈尔)民兵数量已达人口的7.5%~7.8%,接近完成了普遍发展任务;实行义务兵役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建议1953年即从老区开始试征。

8月5日,聂荣臻向毛泽东、中共中央提出准备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方案报告。报告说:结束志愿兵役制,实行义务兵役制,势在必行。随着土地改革在全国范围的即将完成,就具备了实施普遍民兵制的基本条件。如按农村人口9%预计,全国普遍民兵制实现后,将有民兵3600多万人。我们对实行义务兵役制这一中国历史上的创举,全无经验,为吸取经验,进而推广,拟于1953年先在华东、山东、东北等老区试行,征召若干万人,补充部队缺额,并在1953年内完成全国民兵普遍登记工作。自1954年至1956年三年中,按常备陆军战士员额(约200万人)每年征召与复员1/3,可以在1957年全部实现义务兵役制度。毛泽东批准了这个报告。

彭德怀积极主张尽快实行义务兵役制

1952年7月,中央决定由彭德怀主持军委日常工作。彭德怀对实行征兵制怀着一种争取早日实行的急切心情。他认为颁布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不会有什么拖泥带水的事情,进行起来是会很快的。1952年10月,军委人民武装部成立了兵役法研究室,11月成立了以聂荣臻为主任的兵役法研究委员会。

11月13日,彭德怀在军委例会上传达中共中央的决定。他说,在昨天的政治局会议上,中央已经确定,军队在1954年1月要准备实行征兵制度、薪金制度和军衔制度。12月12日,中共中央向全国发出指示,开展准备实行义务兵役制的宣传教育。12月26日,傅秋涛在关于检查同苏联顾问的关系问题的报告中谈到,苏联顾问建议迅速建立由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兵役机构,不建立就不能实行兵役法,兵役机构应在兵役法颁布的前一年建立。12月28日,毛泽东批示彭德怀:请在军委例会上讨论一下建立兵役机构问题,如果后年实行征兵制,则明年应建立兵役机构。彭德怀主持研究后,同意此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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