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兵役制度改革的曲折历程
2016-03-21姬文波
党史博览 2016年3期
关键词:制度
姬文波
兵役制度是关系人民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当1949年新中国成立的时候,就确定了我国必须实行义务兵役制的原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兵制度,保卫地方秩序,建立国家动员基础,并准备在适当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
聂荣臻主持推行新型普遍民兵制,循序渐进向义务兵役制过渡
改革兵役制度的具体工作,由代总参谋长聂荣臻主持。抗日战争期间,聂荣臻曾领导晋察冀边区试行过义务兵役制,取得了丰富的经验。1950年5月,全军参谋会议研究贯彻中共中央政治局作出的关于人民解放军实行精简整编的决定。聂荣臻在会后给中央的报告中说:为求得于本年10月份起,至攻台战役开始前,确实做到军队系统供给总人数不超过400万,准备由民兵制过渡到征兵制,动员计划部拟以人民武装部代替之,各级司令部设人民武装部门。5月28日,毛泽东批示同意。6月30日,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决定成立军委人民武装部,任命张经武为部长,傅秋涛为副部长。
新中国成立初期,各地的民兵工作都有新的进展,广大民兵在参战支前、剿匪肃特、维护治安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在民兵建设上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各级人民武装组织的领导机构和编制不统一,隶属关系也不明确。有的地区设人民武装部,有的地区设军事部,也有的叫人民武装委员会。这些机构,有的属军队建制归军区领导,有的则属地方建制归地方政府领导;……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