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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来应当设立统一的准司法性质的反垄断主管机构

2016-03-19周昀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周昀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我国未来应当设立统一的准司法性质的反垄断主管机构

周昀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我国《反垄断法》已经施行七年有余,反垄断主管机构基本上沿袭旧制,即仍然由国家工商局、商务部和发改委下设的三个反垄断主管机构进行反垄断执法,只是在其上设置了主要发挥协调、指导作用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这种“双层”和“三机构各司其职”的反垄断主管机构的设置有诸多的缺陷,不能很好地履行反垄断的神圣使命。我国未来应当改革现有的反垄断主管机构,设立一个统一的、独立的、高度权威的和准司法性质的反垄断主管机构。

反垄断主管机构;缺陷;准司法性;反垄断执法;职权

我国的《反垄断法》能否得到有效的实施、能否缔造并维护自由和公平的有效竞争秩序,构建科学、合理、缜密的反垄断法实体制度固然十分重要,但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反垄断主管机构来保证上述实体法律制度的实现,则反垄断法再完备,也只是一纸空文[1]。

2007年8月30日,我国《反垄断法》出台,并博采众家之长,又有一定的制度创新,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反垄断法制度体系,令人欣慰。与此同时,《反垄断法》在反垄断主管机构及执法权限诸方面改进不大,基本上沿袭旧制,则是令人遗憾甚至失望的。

有鉴于此,笔者拟对我国现行反垄断主管机构设置的缺陷、我国未来反垄断主管机构的选择及其职权的设置等问题进行论述,意在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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