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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目标模式和完善途径

2016-03-19胡悦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00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法律

胡悦(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0)

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目标模式和完善途径

胡悦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00)

非诉行政执行的案件远远高于行政诉讼的案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非诉行政执行中当事人对于行政决定是持认可态度。行政诉讼法出于充分保障公民救济权利的需要,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延长至6个月,于此同时,如果单行法没有对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另作规定,行政机关若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要等待法定期限届满,这无疑是对行政效率的延误。我国非诉行政执行应改变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规定、完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扩展间接强制执行的种类和实施主体。

非诉行政执行;效率;有限性;必要性;期限

一、非诉行政执行的现状

(一)研究进路的同质化

研究非诉行政执行的文章不在少数,证明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颇多,但在新《行政诉讼法》的修订中,只字未提非诉行政执行,与学界中的热烈探讨相对比,非诉行政执行在法律中似乎成了被遗忘的角落。然而并非如此,关于非诉行政执行的探讨虽多,但并没有达成共识,而且对于此制度的讨论多停留于表面,没有去发掘该项制度的功能及目标模式。

对于非诉行政执行的存在的问题,学界与实务界基本能达成共识,例如非诉行政执行的案件过多,已远远超过了行政诉讼的案件数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间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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