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招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
2016-03-19谢华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谢华宁(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建设工程合同招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
谢华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建设工程合同招标通说认为属要约邀请,但撤销招标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并生效,但此时成立并生效的合同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有较大争议。因此,需要根据预约合同的基本理论,从我国建设工程的实践、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需要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入手,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所成立的合同的性质进行界定。
建设工程合同;招标投标;中标通知书;预约合同;本约合同
一般合同的订立,都需经过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第13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我国目前大多数建设工程合同都是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的。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程序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并发出中标通知书,最后双方依据中标通知书及投标文件签订合同。这些程序同样可以运用要约与承诺的理论来分析其合同成立和生效的问题。
通过招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何时成立和生效,是目前争议较大的问题,特别是对招标行为和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认识不一,甚至导致司法实践“同案情,不同判决”的现象出现,严重影响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这也是为何本文仅就招标行为和中标通知书这两个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和实践分析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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