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对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从沪金价格垄断案看
2016-03-19周昀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周昀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反垄断法对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制——从沪金价格垄断案看
周昀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2013年的沪金价格垄断案是一起典型的横向价格垄断协议案件,这个案件不仅仅是由五家金店通过协商达成价格垄断协议,而且作为自律管理者的沪金行业协会也参与促成了该价格垄断协议。我国反垄断法对于横向价格垄断协议行为和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行为都通过立法予以禁止,只在极特殊的情形下即限制竞争的益处明显大于限制竞争的弊处之时方予以豁免。
沪金;价格垄断;横向价格垄断;纵向价格垄断;规制
2013年8月1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依照发改委价格监督和反垄断局(以下简称“发改委反垄断局”)的要求,上海市物价局日前对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沪金行业协会”)及老凤祥等五家金店的价格垄断协议行为做出了处罚决定。其中,沪金行业协会被罚款50万元,老凤祥等五家金店被罚款1009.37万元[1]。
自2013年年初以来,发改委反垄断局频出重拳,已经处罚4起企业即经营者①我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说的“经营者”等同于“企业”的概念。因“企业”概念使用更普遍,本文除引用法规使用“经营者”概念以外,一般使用“企业”这个术语。的价格垄断协议行为。1月,发改委查处韩国三星等六家大型液晶面板企业的横向价格垄断协议行为,开出3.53亿的罚单;2月,发改委对茅台、五粮液的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行为进行查处,共罚款4.4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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