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酌定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间关系的若干思考
2016-11-11刘奕君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制度
刘奕君
(中国政法大学 研究生院,北京 100088)
对酌定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间关系的若干思考
刘奕君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100088)
酌定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之间关系较为复杂,两者虽同属起诉便宜主义产物,但在价值选择上有不同倾向,且存在冲突竞合之处。为更好发挥制度设置的目的,建议以同心圆模式确定酌定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的界限,酌定不起诉与取保候审相结合取代“附条件”,以酌定不起诉吸收和解不起诉,进一步减少酌定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存在的适用限制。
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关系整合
我国《刑事诉讼法》共规定了五种不起诉方式: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和公诉案件和解不起诉。①证据不足不起诉规定于第171条第4款,法定不起诉规定于第173条第1款,酌定不起诉规定于第173条第2款,附条件不起诉规定于第271条,公诉案件和解不起诉规定于第279条。酌定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具有明显的差异。但酌定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界限模糊,仅从适用主体、限制条件来区分两者是不够的。在这种背景下,笔者主要讨论这五种不起诉制度中的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厘清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并对制度发展做出设想。
一、酌定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的背景关系
(一)价值背景
不起诉制度的设立具有一定的理论支撑,不起诉制度是现代“控审分离、审判中立”的产物,同时是检察官起诉自由裁量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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