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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关系治理双刃剑

2016-03-18汤小华

董事会 2016年1期
关键词:企业

汤小华

法律体系无法有效惩罚职业经理人的各类败德行为,法律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薄弱,职业经理人的市场发育不足和职业道德欠缺,此时如果聘用这类经理人,过早地实现两权分离,实施完全的契约治理,便有可能“请贼入室”

在我国,90%以上的民营企业都是由个人(家庭、家族或者合伙人)所有或控制的家族企业,作为家族系统和企业系统交叉结合的一种民营经济组织,内部实施关系治理和契约治理两种治理手段。目前我国大多数家族企业都具有规模较小、还处在发展与成长的阶段、“两权” 并没有出现严格意义上分离、深受社会文化背景影响的特点。

林语堂先生曾说过这样一段话:假设一个人被警察抓了,作为西方人,第一个反应就是找律师;作为中国人,第一个反应就是找关系。很多家族企业会选择非正式的关系治理模式,即借助尊卑有序、差序格局、家长权威等家族伦理协调关系,并完成各种资源配置活动,而这是一把“双刃剑”。

关系治理

在我国家族企业中,由于“合约者”,即家族成员、泛家族成员之间存在着特殊主义的关系,在责、权、利方面并不是依据第三方来监督执行,而是通过“身份”、“实质性关系”进行治理,包括构建委托代理关系、分配资源和权益等。“实质性关系”包括了情感和义务关系、信任和互惠关系,以及家长制下的权威和服从关系。由此,家庭式治理、泛家族差序式治理以及家长式的权威治理构成了“关系治理”的主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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