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应建立董事宣誓制度
2016-03-18楚序平
董事会 2016年3期
楚序平
建立国有企业董事宣誓制度,使国有企业董事在履行职责之初,以庄重的誓约形式宣誓承诺,符合我国公司法要求董事要履行忠诚勤勉责任的本质要求,必将在董事心中催产神圣的使命感和强烈的责任感,有利于董事强化“言必行、行必果”自我约束,强化董事责任权由法授、有权必有责、有诺必兑现的责任压力,有利于董事的自警自律,有利于职工民主的监督,更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树立宪法权威。”这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深刻分析我国依法治国的客观现实和需要,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重大制度创新。四中全会没有直接要求国有企业建立董事宣誓制度,我国这方面制度建设也是空白。但是,国有企业资产属于全民,国有企业董事受委托履行的也是涉及公众利益的职责,综合考虑,国有企业董事宣誓制度,建立比不建立好,有这个制度比没有好。
第一,建立国有企业董事宣誓制度,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树立宪法权威。” 宪法宣誓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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