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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推行初期或现“监管空档”

2016-03-18卫文省

董事会 2016年3期
关键词:核准制背书中介机构

卫文省

建议建立以证监会牵头总负责,以沪深交易所为主体,以证监会稽查总队、行政处罚委、上市部、发行部及各派出机构等单位和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应急机制,统一联动解决IPO注册制试运行期间出现的各种突发问题

与股票发行核准制度相比,注册制是一种更为市场化的股票发行制度,其主要内容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完善信息披露规则,由证券交易所负责企业股票发行申请的注册核准,报证监会注册生效;股票发行时机、规模、价格等由市场参与各方自行决定,投资者对发行人的资产质量、投资价值自主判断并承担投资风险;监管部门重点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进行监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处罚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推行注册制的优势

注册制作为一种更为市场化的股票发行制度,既可以较好解决发行人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问题,又可以规范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避免监管部门过度干预。应该说,注册制从制度设计上就比核准制具有诸多“先天”的优势。

注册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诸多问题。一是发行企业过度包装。企业为顺利通过发审会,粉饰财务数据,对拟上市资产过度包装,导致估值偏离。二是超募资金屡见不鲜。核准制是政府在人为地控制新股发行规模和节奏,不少企业排队两三年也不能上市,在当前资金总体短缺的情况下,几乎所有企业都有融资圈钱的冲动,超募资金成为常态,新股认购倍率很高。从资源配置的角度出发,这种方式绝对不是最佳。三是一级市场定价畸高。监管机构在证券发行中的主导作用使其成为上市新股的“隐性担保者”,投资者在政府机构发行审核机制背书下,往往低估投资风险,在上市资源供不应求的情况下,上市企业和中介机构合谋出的高报价就容易被市场接受。四是权力寻租等问题。发审制度使上市资格成为一种“稀缺资源”,上市意味着“获利”,股票发行审批中容易出现权力“寻租”现象。这一点,现实生活中的部分案例,对我们而言,教训不能说不够深刻。

注册制的推行可以带来:透明信息的完备披露和较为科学的市场定价规则。证监会专司监督保证上市公司必须清晰准确地披露应该披露的信息,交易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是否达到上市标准,但不对盈利前景、募集资金使用提出实质性意见。把一家公司的价值判断交给市场,而监管者将从家长的角色转换为警察,只是维持市场秩序,保证上市公司不欺骗投资者,而不是替投资者做价值判断。从信息披露制度上确保双方信息对称,不存在欺诈,推动自愿交易,从而保证市场定价规则的真正实施。

实施初期或现问题

监管发力的滞后,出现空档期。注册制改革的一个核心是监管部门不再对发行人背书。企业业绩与价值,未来的发展前景,由投资者判断和选择。与之配套,就需要相应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监管制度的安排和严格的执法来保障发行人履行诚信的责任,中介机构履行把关的责任。而原有的IPO核准制,尽管效率不高,一向被业内所诟病,但因为实施时间较长,整个机制相对已经比较成熟,通过受理发行申请材料、预披露、多次沟通反馈、对媒体质疑和投资者信访投诉的核查甚至立案稽查,直至决定是否继续审核和上发审会或者是终止审核。一旦发现拟发行主体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规等严重事件,将进行查处。尽管这个过程繁琐,但也很有“效率”,在这个过程中,证监会、派出机构等多方联动,产生了监管合力,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过会公司的质量。而实施IPO的注册制后,改由交易所上市委员会进行实质性审核。尽管,我们的IPO注册制改革已经准备了相当长时间,但刚开始实施,现有的制度设计还需要监管实践的检验。在这个阶段,就会因为证监会的“退出”出现监管空档期。在证监会仅仅接受注册的情况下,证券交易所能否顺利承接证监会的工作职能,还有待检验。

中介机构作用发挥需要接受市场考验。在注册制下,强调的是发行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责任,尤其是中介机构的责任。证交所上市委员会虽对IPO进行实质性审核,但IPO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则要由证券中介(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签字人进行担保或背书,并以“券商先行赔付”为保障机制,这将极大地提升证券中介的自我责任和自我约束意识,同时会大幅提升发行人的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而有效防止信息造假或欺诈上市。但是,习惯了监管部门保姆式服务的中介机构能否有效承接市场赋予的责任,实现归位尽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需要接受市场的考验。

信息披露问题需要得到市场参与各方的认可。实施IPO注册制以后,发行主体能否达到真实完整地完全披露应披露信息,中介机构能否为发行主体的信息披露承担“签字背书”的全部责任,还需要得到大家的认可。在传统的核准制下,相当部分发行主体长期与中介机构私下勾兑,粉饰业绩,推高发行价格获取最大利益(最大的资金募集量和最大的保荐承销业务收入);现在,尽管改革了,实施IPO注册制,强调发行主体和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责任,但二者的信息披露能否得到大家的认可,还有一个过程。

投资者需要重新认识资本市场。在传统的IPO核准制下,作为投资者对于发行上市的企业是比较认可的,毕竟有代表国家依法监管整个资本市场的监管部门对发行人进行背书,完全可以信赖。但,因为核准制的复杂审批环节,一方面是审批效率低下,难以满足市场对新股(新的上市公司)的饥渴,另一方面是发行主体和中介机构的失信,导致新股发行后问题重重,投资者出现信访维权等现象。过去,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一定程度上还要依靠监管部门的背书,现在,在IPO注册制下,在信息相对对称、不允许欺诈的情况下,投资者就需要自主判断股票的市场价值并进行自主投资决策。对于这样的崭新的资本市场投资环境,投资者也需要重新认识资本市场。

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机制来解决市场“三高”等诟病。事实上,无论是IPO的核准制,还是IPO的注册制,一家企业的发行价都是由发行主体和大的机构协商来确定的。在道德底线不能确保的情况下,可以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发行企业和保荐承销机构总是在和监管部门“斗智斗勇”,不惜一再突破道德底线,制造一个又一个的新的三高:高定价、高市盈率和高股价。我们进行IPO注册制改革的初衷,就是要努力消除这些资本市场的诟病和顽疾,完全有必要不断完善相关机制来尽快根除这些IPO核准制下没有能够根除的诟病。

有效监管平稳过渡

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解决空档期的监管滞后问题。为了有效解决IPO注册制试运行期间监管滞后出现的空档期的问题,建议:建立以证监会牵头总负责,以沪深交易所为主体,以证监会稽查总队、行政处罚委、上市部、发行部及各派出机构等单位和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应急机制,统一联动解决IPO注册制试运行期间出现的各种突发问题,并在实践中探索研究IPO注册制下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坚持执行。

加强监管督促中介机构最大限度地归位尽责。当监管者不再将大量精力耗费在IPO行政审批后,可以考虑加大对IPO信息及证券中介的监管,并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查处与打击,尤其是要要求证券中介及其签字人必须以“先行赔付”为代价,对发行人的信息及信用进行担保与背书,而且要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甚至发行人及证券中介的一些高管和白领,还要以自己的全部个人财产来对签字承担法律责任。可以考虑通过严格监管抓一些严重违规不负责任的券商典型予以重罚,来警示其他券商不再“以身试法”。

强化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监管问责赢得市场认可。证监会可以考虑设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比如,环保标准、社保标准、纳税标准等,在负面清单中,只要一条不达标,证监会就可以“一票否决。同时,沪深交易所要严把审核关,做到“有疑必查,有访必查”,督促发行公司严格如实完整披露应披露的所有信息,彻底解决发行人、中介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彻底解决财务造假和信息欺诈现象。用强化发行人的信息披露问责赢得市场的认可。

积极引导投资者以新视角认识资本市场提升价值判断能力。以证监会为总督导,沪深交易所和各派出机构联动,监督各发行人、各中介机构履行好信息披露之责,监督各券商及营业部、各行业协会对投资者进行IPO注册制相关知识的宣讲,积极引导投资者重新认识IPO注册制下的资本市场。努力提升投资者的价值判断能力,培养其买者自负的投资理念,在造就更高水准的投资者队伍的同时,赋予我们注册制下整个资本市场更大的活力。

探索完善相关机制有效解决市场“三高”等诟病。在解决市场“三高”等诟病顽疾方面,除了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督促发行人严格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外,还要通过法律和证券市场监管制度让股票发行人敬畏股市,敬畏投资者,努力终结仅以持股期限作为股票发行人和董监高减持套现的约束条件。比如,可以考虑将连续十年平均股息率不低于无风险收益率和现金分红总额不低于股市直接融资总额作为股票发行人和董监高减持套现的基本约束条件。如不满足上述条件,即使股票发行人和董监高通过大宗交易平台转让股份,受让人也不准在二级市场出售这部分股份。如果超过十年,上市公司仍然无法达到上述基本约束条件,那么,投资者有权决定股票发行人和董事高管是否应该净身出户。当然,解决市场“三高”等诟病顽疾,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还需要为整个市场培养造就和输入一大批德才兼备的监管人才,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堵住违法资金进入我国股市的通道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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