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
——以新加坡刑事法律比较研究为视角
2016-03-18陆怡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陆怡澄
(广西大学,南宁 530004)
论我国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
——以新加坡刑事法律比较研究为视角
陆怡澄
(广西大学,南宁 530004)
在亚洲国家中,新加坡是目前为数极少的在高度发展经济的同时,有效地遏制了腐败现象蔓延的国家。本文旨在通过比较分析我国与新加坡受贿犯罪法律的异同,寻找出刑事犯罪立法的先进之处,从而有针对性地借鉴其法律规定中较为合理的部分,完善我国的贿赂犯罪刑事法律,以期更有效的打击我国的犯罪,维护国家政治的和谐,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新加坡;贿赂;比较研究
一、新加坡贿赂犯罪刑事法律概述
早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新加坡政府内也有相当数量的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趁发展商品经济之机,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乱支公款,乱发执照,导致政府腐败,民心浮动,经济停滞,危机重重.为了有效地惩治腐败,平息人民对政府的不满,缓解社会矛盾,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可以铲除腐败的决心,新加坡政府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贪。表现在:一方面加强惩治贪污犯罪的刑事立法,另一方面制定有关行政法规,规范公务员的行为,预防腐败的产生。
新加坡规范贿赂犯罪的刑事法律主要有三部,分别为《新加坡刑法典》、《新加坡反贿赂法》和《新加坡没收贿赂所得利益法》。此外,新加坡还制定了《公务员惩戒规则》、《公务员指导手册》等相关条例,对公务员纪律、公务员行为准则、公务员渎职的处理程序、处分制度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