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进程中广西民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互动关系之走向
2016-03-18覃英李艳梅
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城镇化
覃英,李艳梅
(1.河池学院政治与历史文化学院,广西宜州546300;2.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广东广州510642)
城镇化进程中广西民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互动关系之走向
覃英1,李艳梅2
(1.河池学院政治与历史文化学院,广西宜州546300;2.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广东广州510642)
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民族婚姻习惯法在婚姻成立要件、婚姻效力、婚姻终止、纠纷解决方式、婚姻目的等方面不断趋近国家制定法,两者冲突的范围越来越小、冲突的激烈程度越来越弱。变化的主要原因在于城镇化发展使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变化、原有习惯法无法满足人们的需要等。广西民族婚姻习惯法在城镇化的未来发展过程中,将更为趋近国家制定法,但其也将以新的形式、内容继续在某些区域存在。
城镇化;广西;民族婚姻习惯法;婚姻法
马克思曾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指出:“现代的历史是乡村城市化,而不像在古代那样,是城市乡村化。”[1]城镇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指标。在城镇化进程中,我国社会各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也发生了转变,广西民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间的互动关系也在城镇化进程中发生着变化。
何为民族习惯法?学界没有统一的界定。本文所论及的民族习惯法是指:“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的,是人们在生活中根据事实和经验,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组织确立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人们共信共行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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