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古代程序法的特点及启示
2016-03-18杜翰洋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杜翰洋(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5)
试论中国古代程序法的特点及启示
杜翰洋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摘要:我国古代的程序法本质上是为维护帝王权力服务,与现代法律彰显正义的宗旨不同。其特点是程序法与实体法融为一体,程序法中,司法程序规范,法官职责明确;同时强调慎刑,重视对死刑案件的复核,重视口供在判决中的作用,判决书注重教化说理等。这些特点给现代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提供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古代;程序法;特点,启示
中国古代的法律采取“诸法合体,刑民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融为一体”的立法形式,以刑事法律为主线,将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实体法与程序法杂糅一体。就程序法而言,还是表现为以政治为中心,法制相辅助的特征,主要功能是为专制政权服务。古代程序法的功能和特点与现代法律都有很大差异。现代法律以彰显法律正义为宗旨,与程序法的功能存在本质上的不同。研究古代程序法的特点,发掘其中蕴含的思想与观念,对现代程序法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中国古代程序法的特点
(一)法官的执法程序和责任明确
我国古代程序法明确规定了官员的程序责任,尤其重视对官员的管理和控制。在程序的运行中除了对法官职务犯罪做了详尽的规制以外,皇帝对司法程序做了规制。中国法制史上占据重要地位的《唐律疏议》在《断狱》一章中规定了程序法的主要内容。
在审判前有关管辖的规定:“诸鞫狱官……谓轻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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