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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儿童受照顾权

2016-03-17陈焱光张耀方湖北大学湖北武汉430062

武汉商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保障内容

陈焱光 张耀方(湖北大学,湖北 武汉 430062)



简论儿童受照顾权

陈焱光 张耀方
(湖北大学,湖北武汉430062)

摘要:儿童受照顾权作为儿童权利保障的重要内容并未受到理论上的重视和法律应有的规范。儿童受照顾权作为一项具体的权利具有丰富的内容,不仅涉及到儿童物质上的供给、生活上的照顾、情感上的满足、心理上的慰藉、安全上的保障和行为上的引导等方面,更为儿童权利的全面保障提供了重要支撑。儿童受照顾权的设立和实现,有利于从制度上强化监护人的“注意义务”和过失责任。

关键词:儿童受照顾权;内容;保障

张耀方(1992-),女,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2015级法学专业民商法方向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法学的理论与实践。

2011年发生的“小悦悦事件”引发了国人对社会冷漠的深层思考,但很多人却忽视了父母对儿童的疏忽照顾才是这一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近年来,“儿童被遗留车内窒息死亡”、[1]“2名女童从13楼家中坠亡,事发时父母不在家”[2]等新闻屡见报端,儿童溺水、触电、被动物咬伤等意外事件层出不穷,父母在孩子意外事件中存在过错是毋庸置疑的,但父母侵犯了儿童的何种权利却难以明确。儿童安全和健康生活的严峻环境对父母应尽义务提出了新的要求。现有法律规定的儿童权利如儿童受监护权、儿童受抚养权解决这类难题,必须赋予“儿童受照顾权”这一新的权利来走出当下困境。尽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从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四个方面来保护儿童权利,但都难以关照儿童日常生活最该关注的事项,难以充分实现《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要求。基于此,本文试从儿童受照顾权的内涵、特点、基本内容等方面做初步探析,以期有利于我国儿童权利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

一、儿童受照顾权的基本内涵

“儿童”的具体含义在现实生活的不同语境中有不同的指涉。从法律上讲,一般按照《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的界定,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3]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采取的是这一标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生理发育尚不健全,在这一时期如果得不到完善的照顾会对其顺利成长带来不利影响。而儿童的未来就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未来,因此,对儿童的妥善照顾不仅是对我们的未来有重大影响,也决定着我们生活的共同体的伦理、家庭和社会等的存续和发展。

从权利的角度看,儿童的受照顾权是指所有儿童有从监护人那里得到必要和充分照顾的权利。“关照儿童(原则)要求共同体成员的所有儿童都必须得到照顾直至其成年并能够照顾自己。它还要求所有的组织采取不与该要求违背的方式来从事活动。这一原则赋予儿童的受照顾权利,是无可选择的,是霍菲尔德的要求权”[4]

儿童受照顾权作为儿童的一项新的权利,不同于法律已有规定的“儿童受抚养权”和“儿童受监护权”。儿童受抚养权是指未成年子女在成长的过程中,有要求父母在物质上给予供养,生活上给予照料,以保障其健康成长的权利。[5]“抚养是指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养育与生活上的照顾,使未成年子女享有必要的生活条件,从而使其生存权得到基本保障,并得以健康成长。”[6]受抚养权是一项重要的儿童权利,英国学者罗杰斯将儿童权利区分为受抚养权与自主权也是看到了受抚养权的重要性。受抚养权包含与儿童有关的受保护及供养需求问题。[7]但儿童受抚养权更侧重于物质供给和生活上的照顾、免受虐待。我国法律对“儿童受抚养权”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宪法》第四十九条[8]和《婚姻法》第二十一条[9],从这两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儿童受抚养权”主要针对的是儿童物质生活的保障,具体表现为儿童抚养费的给付: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照顾,指照料,特别注意,加以优待。儿童受照顾权显然不仅仅要求抚养人进行物质供给、给付抚养费或者进行生活上的照顾,它还要求情感上的满足、心理上的照顾、行为上的引导,更重要的是这一权利概念所传达出的对责任人的“注意义务”和谨慎态度的要求。当面对“粗心父母”导致儿童遭受意外伤害时[10],可以基于父母缺乏注意与谨慎的事实而对其予以苛责或者惩戒。

儿童受监护权是监护权在儿童权利保障方面的体现。被监护权应来自法律对监护权的设定范畴,[11]我国法律关于“儿童受监护权”的规定主要存在于我国的监护制度中,《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都对儿童的受监护权作了规定。但“儿童受照顾权”与“儿童受监护权”的区别还是十分明显。

首先,两者的对儿童权益的保护方式不同。“儿童受监护权”是通过明确儿童受照顾、受保护、受抚养、儿童财产受管理以及就儿童的侵权行为对外担责的责任主体及一些基本的监护内容来保护儿童权益,其立足点是鉴于儿童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地位而产生的对儿童民事权利能力的延伸与补充;“儿童受照顾权”则直接针对儿童得到有效照顾设立举措,其立足点是儿童心智和身体等全面健康发展的利益需求。

其次,两者的保护范围与保护力度不同。儿童受监护权主要包括人身监护、财产监护、民事行为的代理与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四个部分,涉及到了儿童的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而儿童受照顾权的内容包括对儿童物质上的供给、生活上的照顾,情感上的满足、心理上的慰藉安全上的保障和行为上的引导等多个方面,主要针对的是儿童的人身保护,要求严格且多面。综合各国监护制度方面的规定,保障儿童受监护权的相关制度在人身保护方面对监护人的要求并不十分严格与详细;[12]尤其在人身保护方面不及儿童受照顾权。

二、儿童受照顾权的基本属性

儿童受照顾权相较儿童的其它基本权利,具有内容广泛,要求细微,涉及到儿童成长所需要的方方面面的照顾,对义务人的要求相对更高,具有基础性的儿童人权的属性,并赋予义务人较重义务的品格

(一)儿童受照顾权是一项基础性的儿童基本人权

英国学者米尔恩把儿童受照顾权视为一项基本人权,且在其对人权概念的论证中详细阐述了将儿童受照顾权视为基本人权的依据。米尔恩主张,人权是一种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概念。[13]他列举了九项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即行善原则、尊重人的生命原则、公正原则、伙伴关系原则、社会责任原则、不受专横干涉原则、诚实行为原则、礼貌原则、关照儿童原则。并提出:这九项普遍道德是七项主要权利的来源,这七项权利正是严格意义上的人权,它们是生命权、公平对待的公正权、获得帮助权、不受专横干涉这一消极意义上的自由权、诚实对待权、礼貌权以及儿童受照顾权。[14]他认为关照儿童原则是儿童受照顾权的来源和要求;“在任何社会里,一个儿童若被否认享有该权利,也就被否弃了踏入成年生活的希望,这是与将其视为人类伙伴成员的要求不相符合的。”[15]从伙伴关系原则也可找到儿童受照顾权产生的基础。因此,儿童受照顾权是一项基础性的儿童基本的人权。

同时,儿童受照顾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也具有其特殊性,儿童受照顾权是一项排除选择的接受权。儿童不得拒绝其享有的受照顾权,其不能够拒绝父母的照顾。即使他们不愿意得到关照和保护,也只得忍受。儿童不享有拒绝该项权利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是对儿童权利的限制或是对儿童权益的损害,受照顾权的这一特殊性质仅仅可以认为,这一权利和其他的儿童权利一样,必须由成年人来为儿童行使,必须保证每个儿童无一疏漏地得到照顾。

(二)儿童受照顾权对义务人的要求更高

儿童受照顾权对监护人提出更高要求。要求监护人以更加谨慎的态度对待儿童的照料,这一权利概念所传达出的对监护人的“注意义务”和谨慎态度的要求是该权利的独特之处,监护人的注意与谨慎也是避免儿童发生意外事件的关键因素;要求监护人加强与儿童的交流,注重家庭和谐氛围的营造,对儿童给予情感上的照顾;要求监护人关注儿童的心理,保障儿童的心理健康;要求监护人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对儿童进行正确的行为引导。这些都对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监护态度和监护行为提出了较高要求。

儿童受照顾权对国家提出更高要求。儿童受照顾权代表了“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追求的是儿童利益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的理想状态,因此其对责任人的要求更严格。其不仅要求国家在儿童无监护人时承担监护责任,还会要求国家在儿童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有瑕疵或有困难时给予支持和补充。例如:各种儿童福利津贴、人性化的育婴假、政府提供的幼托机构,这些政策及机构的存在并非是“儿童受监护权”的要求,而是为了保障“儿童受照顾权”而创设的。

三、儿童受照顾权的基本内容

(一)物质上的供给

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儿童权利公约》也提到了相关的儿童权利:生命权,最高标准的健康权,享有充分营养食品权,清洁饮用水权,适当标准的生活水准权。儿童受照顾权的的实现首先需要满足儿童生活与学习的基本需求,包括饮食、衣服、住房等一系列物质需求,当儿童处于婴儿时期时,还包括母乳或者奶粉的供给,以及一些基本的幼儿保健如接种疫苗等。

(二)生活上的照顾

生活上的照顾,包括做饭、清洗衣物、打扫房间、生病时的照顾等,也包括在婴儿时期的特殊的照料,如温度适中的牛奶、及时更换尿不湿、婴儿啼哭时予以照料等,也包括儿童年幼时,针对儿童安全的特殊注意义务,如儿童乘车时乘坐安全座椅、不把儿童留置在封闭的车内、避免儿童在危险区域玩耍等义务。

(三)情感上的满足

儿童情感上的满足,一方面应该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另一方面来自家庭氛围。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规定也是鉴于良好的家庭氛围对儿童情感保护的重要意义而创设的。正如英国著名学者洛克所说“我们幼小时候所得印象,哪怕是极其微小,小到几乎察觉不到,都有极重大,极长久的影响。”[16]也正如一些学者提出:要保证儿童的家庭成长的权利,父母应该扮演适当的亲职角色,并积极维持家庭应有的功能,提供给儿童一个良好的生长环境。政府应该有计划地支持、补强家的功能,维护家庭的完整性,以利于儿童的成长。[17]这些都是满足儿童情感需要的要求。

(四)心理上的照顾

未成年人的心智处于不成熟的阶段,在成长过程中会出现一系列的烦恼,处理不好会产生心理问题,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因此,儿童受照顾权的保障要求父母关心儿童的心理健康,善于倾听,积极与儿童沟通,帮助儿童解决成长烦恼。

(五)安全上的保障

人的一切活动和目标的实现都必须以人身安全为前提。儿童作为心智和生理都为成熟的个体,面对纷繁复杂,风险丛生的社会和生活环境,无法凭借自身的能力进行判断和正确行动。无论是从科学研究的结论、人类几千年发展的历史经验还是儿童安全事件频发的严峻现实来看,安全依然构成儿童成长的最大威胁。儿童安全的保障也就是儿童受照顾权的核心内容之一。如果说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一般意义上说“人民的安全高于一切”是一条法律存在的理由和人类社会永恒的真理的话,那么“儿童的安全高于一切”在儿童权利体系和儿童成长方面当之无愧应是一项“帝王”权利,成为约束监护人、国家和社会的帝王法则。儿童安全的义务主体十分广泛,具体的义务设定取决于于儿童生活和活动的不同时间、地点和活动事项。如国家有义务提供安全的儿童生活、出行、学习、娱乐等所涉及的设施和设备;社会组织有义务提供不诱导儿童从事危险活动的各种观念和习惯。尤其是监护人,更应该在儿童生活的全过程最大限度地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六)行为上的引导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反家暴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上述规定,明确了父母对儿童行为引导的义务以及进行正确教育的义务。

【注释】

[1]1岁半女婴被锁车内窒息身亡-新华时政-新华网http: //news.xinhuanet.com/local/2015-04/04/c_127657179.htm最后访问时间:2016-03-02

[2]2名女童从13楼家中坠亡事发时父母不在家|坠亡|坠楼|儿童坠楼_新浪新闻http://news.sina.com.cn/s/2013-07-01/ 3062927540873.shtml最后访时间:2016-03-02

[3]《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规定“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之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的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4]A.J.M艾米恩,夏勇,张志铭.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社,1997:170-171

[5]王丽萍.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139

[6]吴鹏飞.儿童权利一般理论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3:51

[7]吴鹏飞.儿童权利一般理论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3:20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住父母的义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10]湘潭男童被锁车中身亡被粗心父母遗忘车内近7个小时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http://baby.ce.ce.cn/qt/201506/29/t 20150629_2597131.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1-19

[11]吴海航.未成年人被监护权的法理分析[J].中国青年研究. 2006(9)

[12]马忆南.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97

[13]A.J.M艾米恩,夏勇,张志铭.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7

[14]A.J.M艾米恩,夏勇,张志铭.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171.

[15]A.J.M艾米恩,夏勇,张志铭.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171

[16]王俊梅.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原因与预防[J].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报.铜仁学院学报,2009(1)

[17]吴鹏飞.儿童权利一般理论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5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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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雪梅.儿章权利论:一个初步的比较研究[M].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114-167

[10]王丽萍.成长的权利[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27—34.139

[11]施慧玲.论我国儿童人权法制之发展——兼淡落实《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之社会运动[J].中正法学集刊.2004,(14).

责任编校:饶敏

On Children's Legal Right to Humane Treatment

CHEN Yan-guang ZHANG Yao-fang
(Hubei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62,China)

Abstract:Children's right to humane treatment, a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children's welfare, has not gained due attention in theory study or practice of legal regulations. Children's right to humane treatment, as their basic legal right, has rich connotation. It provides a support to overall protection of children, not only involving material supplies and caring in assuring children's physical growth, but also psychological and emotional supports in assuring children's mental well being, besides security guarantee and action guideline. To set up and practice this legal right will strengthen the guardian's duty of care and negligent liability.

Key words:children's legal right to humane treatment; content; safeguard

中图分类号:D923;D922.1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955(2016)02-0075-04

收稿日期:2016-04-01

作者简介:陈焱光(1967-),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公法学基本理论、人权理论与实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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