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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监督监督者
——论合理配置中国检察机关刑事庭审监督职能

2016-03-17金飞艳

改革与开放 2016年17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法律

金飞艳



谁来监督监督者
——论合理配置中国检察机关刑事庭审监督职能

金飞艳

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同时承担多种职能,致使在刑事司法审判过程中,检察机关既担任运动员又担任裁判员的角色冲突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一系列问题。结合域外检察官制度以及中国现状,提出将我国检察机关的庭审监督职能从公诉职能中剥离出来,公诉职能和庭审监督职能分别由不同职能部门和检察官承担。

公诉职能;审判监督职能分离

一、引言

中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在于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之一即:“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同时,还在总则之外的其他相关条文中作了相应之规定,力图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具体化,规定了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的详细手段、措施以及程序,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得以实现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效益之目的。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立法上之不完善、监督制度设计上之不足等众多不利因素,导致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难题。合理认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清楚分析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现状和面临的困难,并提出切实可靠的改革措施来完善以及健全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制度,争取充分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能,对建设我国法治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以及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非比寻常的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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