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现有技术抗辩的认定标准
2016-03-16
中国知识产权 2016年2期

刘世杰
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利代理人
关键词
专利侵权、抗辩策略
现有技术抗辩作为专利民事诉讼案件中被诉侵权人的一种不侵权抗辩方式,在我国各级法院中的司法实践中早已有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时将其列入法条,从而明确将现有抗辩原则法定化。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2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中进一步明确了现有技术抗辩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条件和认定标准:“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该条司法解释明确,在针对现有技术抗辩的司法实践中,现有技术抗辩的比对对象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和“一项现有技术”;比对方式为将“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和“一项现有技术中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即判断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成立标准为两个对比对象各自相应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
司法解释明确了现有技术抗辩中仅能使用一项现有技术进行比对,然后依照上述规定,判断相应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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