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交易形成的客户不构成特定客户:兼论特定客户构成商业秘密的司法认定标准
2016-03-16
中国知识产权 2016年2期

黄瑜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
关键词
商业秘密、司法实践、当事人角度
【裁判要旨】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等信息。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司法实践中关于经营信息的纠纷往往发生在原告公司与原告离职员工之间,客户曾经与该公司发生交易,其后又与离职员工或者该员工新设的公司发生交易,原告公司理所当然认为,该客户资源系其特定客户,员工“抢了其客户”就侵害其商业秘密。根据权利→侵权→责任的审判逻辑,首先应正本清源,从特定客户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处作为审理的起点,正确区分竞争的性质,鼓励公平竞争,鼓励员工对正当商业机会的争取,在公司资源与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通过自己努力积累的个人竞争优势之间划出清晰的界限。
【案例索引】
案号:一审:(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911号
二审:(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769号
【案情】
上诉人:深圳莱特利森科技有限公司、王希丽、马云
被上诉人:深圳维远泰克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龙建平、陈琼
2013年7月29日,深圳维远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以深圳莱特利森科技有限公司、王希丽、马云、龙建平、陈琼共同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1.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2.赔偿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1136元(律师费人民币27136元、公证费人民币4000元);3.负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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