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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解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2016-03-16

中国知识产权 2016年2期

李科峰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键词

民间文学艺术、赔偿数额、非物质文化遗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我国五千多年文明史的积淀中,放射着灿烂的光芒,既是我国文化的瑰宝,也是世界文明的遗产,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国《著作权法》对此已有明文规定,但具体如何保护还没有出台明确的落实办法。《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时隔十余年,国务院的这项行政法规至今仍是一片空白。因此,在办理侵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案件中,如何确定权利主体与客体,界定权利范围,进而判定被告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亟待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和思考。

案情简介

贵州美术出版社于1989年8月出版发行的洪某编著的《安顺蜡染》一书中收录了《瓦当龙纹台布》、《敦煌伎乐》、《车架出巡壁饰》蜡染作品照片;安顺市邮政局于2004年发行的《福远蜡染》明信片上刊登了洪某创作的《双龙献寿》照片。2007年6月,洪某将其创作完成的《鸟蝠虫鱼组画系列》蜡染产品设计图在贵州省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其中脸谱系列设计图中包括《鸟蝴鱼》。洪某在诉讼中还提交了《芦笙舞》、《接亲》、《彩陶》、《泰山石敢当》、《虎挂件》,《凤挂件》、《龙车》、《观音》产品设计图的原稿,以证明上述设计图的图案由其创作,设计图上显示有“洪”字的篆体标记。洪某创作的上述设计图均使用在其生产的蜡染产品上并对外进行销售,在洪某生产的涉案蜡染产品中,除《鸟蝠虫鱼组画系列》中的涉案1幅外、其他12幅蜡染产品上均显示有“洪”字的篆体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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