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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立法

2016-03-16罗安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6年9期
关键词:企业

罗 安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6)



论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立法

罗安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350116)

我国关于社会责任的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很多不足,急需立法者完善。立法缺陷包括:对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目的和规范任务不清晰;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和含义没有通过立法进行界定;法律责任及对应救济措施的缺失;立法规定既原则、分散,又缺乏可操作性。立法建议包括: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目的和任务;规范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立法中应建立健全的利益相关者权利救济机制以及激励机制;明细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法规;完善法律操作性。

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立法目的;信息披露制度

一、企业社会责任概述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

不同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表述各不相同。例如:美国学者柏文把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商人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做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1](P31)社会责任国际(SAI)把企业社会责任概括为:社会责任的概念不同于商业责任,它指的是除了为股东谋取利润、创造财富之外,还必须承担起保护劳工权利、保护环境、遵守商业道德、发展慈善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等社会责任。[2]而刘俊海教授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为公司的股东盈利和赚钱作为自己存在的唯一目的,而应该最大限度地增加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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