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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环境治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分析

2016-03-16柯鹭珊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6年9期
关键词:主体制度环境

柯鹭珊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6)



政府环境治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对策分析

柯鹭珊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350116)

政府作为在环境治理领域的主要力量,在取得一系列治理成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各级政府职能设置的“职责同构”现象仍然存在,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环境治理职能交叉现象突出;一些环境治理政策在执行中出现偏差,总量控制制度执行力度不够,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作用受限等;社会多元主体对政府环境治理的监督与制约效果仍不明显。文章主要对政府环境治理中出现的问题从静态的职能设置到动态的环境治理及监督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从法律的层面上探寻产生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完善政府环境治理的建议。

政府环境治理;职能设置;环境监管;法律责任;多元主体

一、问题初探:从静态环境职能设置到动态环境治理与监督

(一)职能设置不合理

1.不同层级政府职能设置的“职责同构”现象。职责同构“是指在政府间关系中,不同层级的政府在纵向间职能、职责和机构设置上的高度统一、一致”。[1]职责同构反映在我国环境治理中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的内容大体一致。我国行政层级分为中央、省级、地级、县级和乡级共五级,不同级别的政府有不同的职能权限范围,但在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却经常出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的文字,这意味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环境治理中职能趋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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