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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裁量权研究*

2016-03-16万尚庆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程序监督

刘 露 万尚庆

(安徽师范大学,安徽 芜湖 241000)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裁量权研究*

刘露万尚庆

(安徽师范大学,安徽 芜湖241000)

因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法律规制尚存在许多缺陷,导致交警自由裁量权过大,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笔者建议通过强化软法规制、完善立法规制、加强程序规制以及健全监督救济机制等措施来规范和制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中裁量权的行使。

裁量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法律规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机动车量的快速增长,导致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加,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认定行为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作为整个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核心环节,直接影响着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承担,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并没有对事故认定的标准、原则、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换言之,即在交通事故认定中,交通管理部门的自由裁量权限规制并不完善,交警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中裁量权大。在实践中,同一起交通事故不同办案人员得出不同结论的现象屡屡发生,不利于相对人权益的保障、交通行政机关形象的树立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裁量权的含义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裁量权是行政裁量权在交通行政领域的重要表现,它的行使可依赖行政裁量权的理论指导。而裁量权是行政权力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最常运用的方式,它几乎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等所有行政行为的运作过程,可以说是现代行政法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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