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判分离到审判合一
——司法责任制在法院运行的调研
2016-03-16余家淇
武汉商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余家淇
(远安县人民法院,湖北 宜昌 444200)
从审判分离到审判合一
——司法责任制在法院运行的调研
余家淇
(远安县人民法院,湖北 宜昌 444200)
湖北司法改革法院试点实施方案中提出,司法责任制的改革目标是“严格遵循司法规律,科学划分审判组织的职权范围,落实审判责任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司法公正。”本文通过分析现状、借鉴经验、方法论证,提出了遵循司法规律、科学划分审判组织、引入多元化监督等观点。
追责机制;责任体系;权力清单;司法监督
一、理论研究——司法责任制的基础
(一)司法责任制的涵义
司法责任制是指从事司法活动的工作人员对作出的裁量、判断与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主体责任。通过责任担当与责任追究,使法官享有充分独立的司法裁判权,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和程序权利。具体表现在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对裁判错误的问责和培养法官职业化。作为基于司法属性而产生的一种责任体系,司法责任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地方司法规范性文件相呼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一脉相承。
(二)司法责任制的改革背景
随着2015年湖北省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审判人员分类管理框架下法官入额已基本完成,更多法律专业人才进入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行列,一线办案力量得以充实。目前以业务庭室为例,部门内部审判团队初步形成,实行导师制的青年法官助理在团队中得以锻炼,办案数量与质量都有显著提升。……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