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
2016-03-16刘勋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刘 勋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
刘勋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350108)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经营者的数量、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程度急剧增加,各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随之出现。对于不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的有名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来进行规制的无名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只能根据本法的一般条款来进行认定。然而,一般条款是一把“双刃剑”,适用不当容易导致不确定性和随意扩张性。因此,有必要将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要件化,从而平衡一般条款的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制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互联网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进而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条款
一、提出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一般条款,是指规定法定机关有权在法律具体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外对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的概括性规范。[1]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的有名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在对网络环境下出现的无名不正当竞争行为①进行规制时显得力不从心。此时,一般条款②就显现出其重要性。由于一般条款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对其的适用也引发了不确定性争议。如何运用一般条款来规制网络环境下的无名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高度关注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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