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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教育法治史简述

2016-03-16王云龙

外国问题研究 2016年1期
关键词:教育

王 云 龙

(东北师范大学 世界中古史研究所,吉林 长春 130024)



欧洲教育法治史简述

王 云 龙

(东北师范大学 世界中古史研究所,吉林 长春 130024)

欧洲教育法治史,不是文本阐释(textual hermenuetics)的法制史,而是过程与文本辩证统一的实践性教育法治史(educational nomocracy based on dialectical practice between process and text)。欧洲教育法治史,以法的方式呈现欧洲教育历时性演进的路径,由古典时代的自然法,中经中世纪的教会法,发展到近代民族国家,形成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教育法治体系。这是一个教育由形而上逐步形而下的历史演进,也是教育法由私法逐步公法化的历史进程。教育法以法的方式,规定了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教育目标与原则。欧洲教育法治史以历时性的方式,回答了欧洲教育的原则与目标问题。古典时代,古希腊的自然法与古罗马的民法,把教育作为健全自由民的人性(nature)的必需环节,赋权每个自由民以自己的方式接受教育,城邦或帝国不做统一安排。因为,自由民就是奴隶主,有殷实的资源,接受个性化的教育。当时,奴隶主教育供给极其多样化,没有统一教育供给的客观需要。因此,古希腊思想家浩如星河,成为西方文明的源泉,与其他文明古国共同开创了人类历史的第一个轴心期。古典时代教育是自由民私人性的,古典教育法附丽自然法的思辨性实践,附从罗马法的民法性规范。

中世纪前半叶,罗马教廷在西欧重现教会的罗马帝国形态,依托教会体系的强势地位,教会法畅行西欧。中世纪教育的原则与目标,就是培养遍布僧俗两界的上帝仆人——教士与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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