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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参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做好职工权益维护工作

2016-03-15中华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张旭光

工会博览 2016年25期
关键词:失业结构性权益

□中华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 张旭光

在参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做好职工权益维护工作

□中华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 张旭光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社会保障事业也持续发展,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就业人数7.75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3.54亿、6.66亿、1.73亿、2.14亿、1.78亿,就业工作和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突出成绩。但在国际经济格局深刻调整、“中等收入陷阱”风险累积和人口红利衰减等一系列内因与外因的影响下,市场供给和需求不平衡、不协调的矛盾和问题也开始日益凸显,突出表现为供给侧对需求侧变化的适应性调整明显滞后。这就需要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用改革的办法矫正供需结构错配和要素配置扭曲。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来推进改革,在取得初步成效的同时,也对部分职工的权益实现产生了一定影响。

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和任务

在市场需求结构发生明显变化的背景下,供需结构错配已成为我国当前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一是无效和低端供给过多。一些传统产业产能严重过剩,产能利用率偏低。2015年钢铁产量出现自2000年以来的首次下降,水泥产量出现自1990年以来的首次负增长。二是有效和中高端供给不足。供给侧调整明显滞后于需求结构升级,居民对高品质商品和服务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出现到境外大量采购日常用品的现象,造成国内消费需求外流。三是体制机制束缚了供给结构调整。受传统体制机制约束等影响,供给侧调整表现出明显的黏性和迟滞,生产要素难以从无效需求领域向有效需求领域、从低端领域向中高端领域配置,新产品和新服务的供给潜力没有得到释放。

因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已成为供需结构再平衡的内在要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含义是: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促进要素流动和优化配置,实现更高水平的供需平衡。改革的五大任务是“三去一降一补”,即“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这是供给侧改革当前的重点任务。

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职工权益的影响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目前来看,这将在两方面对职工生产生活产生影响:一是去产能,即化解过剩产能,必然涉及企业的兼并重组、限产停产或者依法破产,将会影响到部分职工的就业。二是降成本,即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特别是国务院刚刚颁布实施的社保费率调整等一系列政策,或会使职工的社保待遇受到一定影响。

一是化解过剩产能对职工劳动就业的影响。国务院年初印发的《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和《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提出在近年来淘汰落后产能的基础上,从2016年开始,用5年时间再压减粗钢产能1亿—1.5亿吨,用3至5年的时间,煤炭产能再退出5亿吨左右、减量重组5亿吨左右。其中,吉林通钢集团计划去除炼铁产能120万吨、炼钢产能60万吨,减少职工4527人;黑龙江龙煤集团在册职工19.1万人,已完成分流2万人,计划后续2至3年内再分流员工4.7万人;武钢集团是湖北省化解过剩产能的重点大户,预计将有3至5万名员工分流至其它行业。目前来看,尽管相关问题还没有全面显现,但已经出现局部地区职工下岗待岗现象,随着化解过剩产能政策推行力度的加大,一批企业实施转型升级、兼并重组、关闭破产等方面的结构性调整,一定数量的职工下岗、转岗问题在所难免,并将呈现扩大趋势。预计未来3—5年,仅钢铁、煤炭两个行业就有180万左右的职工需要分流安置,职工下岗再就业压力较大。

二是社保费率调整对职工社保待遇的影响。2015年,国务院决定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率,五险总费率由41%降至39.25%。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2016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 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并明确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将合并实施。2016年4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又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率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同时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公积金。这些政策措施缓解了企业的社保负担,对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稳定起到了明显成效,但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社保待遇的实现。

三、工会在参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要做好职工权益维护工作

2016年1月,习近平主席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上强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要落实好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是说,改革的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人民,在改革过程中兼顾好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本是改革的题中应有之意。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为职工的“娘家人”,在积极引导职工支持和参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同时,要始终坚持把职工的安置放在第一位,在社保费率调整工作中也要努力推动和促进有关部门在实施中务必坚守底线,维护好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一)维护职工的劳动就业权益

一是促进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的发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在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过程中,全国总工会积极参与并推动出台了《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稳定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过程中,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援企稳岗作用,有序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下一步,各级工会要围绕职工安置的各项渠道,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支付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扎实落实稳岗补贴政策,促进分流安置职工平稳转岗就业,有效减少失业。

二是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民主程序,把好分流安置关。各级工会要督促相关企业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精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企业工会要积极参与企业结构调整和职工分流安置实施方案的制订,切实反映职工群众利益诉求,并推动将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督促企业尽量做到多转岗、少裁员,并明确职工安置措施和安置去向。

三是积极开展以下岗转岗人员为重点服务对象的工会就业服务工作。各级工会要充分利用好技能培训促就业行动、全国工会就业创业援助月活动、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阳光就业行动”等工会促就业品牌活动,把化解过剩产能中的待岗转岗人员及困难职工家庭成员作为服务重点,进一步加强技能培训,提高职工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提升就业服务水平,为待岗转岗职工提供更好的创业平台和更多的就业岗位。

(二)维护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精简归并“五险一金”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明确要求。各级工会应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支持并参与此项工作。全国总工会去年全面参与了调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政策的制定实施,此举有效降低了企业成本,对促进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年又全程参与了《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和《关于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的制定出台,并在文件制定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始终注意维护职工的社保权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管是化解过剩产能,还是社保费率调整,都会或将会影响部分职工群体的就业和待遇,这是改革必须要过的槛,必须要经历的阵痛。同时,在改革过程中维护好职工利益,也是工会组织的职责和任务。各级工会要努力推动落实改革举措中对维护职工权益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要推动和促进有关部门充分认识到费率调整对职工切身利益的影响,督促各地各部门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要求,确保参保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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